罗财金〔2020〕3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我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作用,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20〕20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20〕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罗庄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罗庄区财政局
2020年11月26日
罗庄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作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修订发布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20〕20号)、《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大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力度全力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的通知>的通知》(鲁财金〔2020〕2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担保贷款,是指具备规定条件的创业者个人或小微企业为借款人,由区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提供担保、由经办此项贷款的经办银行发放贷款、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贴息,用于支持个人创业或小微企业扩大就业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办银行,是指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择优确定县(区)域内愿意按照相关政策要求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小微企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担保基金,是指由地方政府出资设立的,用于为创业担保贷款提供担保的基金。担保基金由区财政、区公共服务机构或其委托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负责运营管理。
1、贷款对象和条件
2、符合以下条件的个人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重点就业群体。包括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在校生、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符合条件的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港澳台来鲁创业青年,以及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其他符合条件的返乡创业人员等。
(二)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时,本人及其配偶应没有其他贷款。
第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小微企业可申请财政贴息支持:
(一)属于《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国统字〔2017〕213号)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
(二)小微企业当年(申请资格审核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小微企业。
(三)小微企业应无拖欠职工工资、欠缴社会保险费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
第二章贷款发放及贴息
第七条申请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资格审核,通过资格审核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向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和经办银行提交担保和贷款申请,符合相关担保和贷款条件的,与经办银行签订创业担保贷款合同。
第八条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个人贷款总额度的10%。
第九条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由经办银行根据小微企业实际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合理确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十条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和小微企业,可继续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但累计次数不得超过3次。
第十一条10万元及以下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全国创业孵化示范基地或信用社区(乡村)推荐的创业项目,获得设区的市级以上荣誉称号的或获得省级有关创业创新赛事活动规定奖项的创业人员、创业项目、创业企业,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的信用小微企业、商户、农户,经营稳定守信的二次创业者等特定群体,免除反担保要求。
第十二条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不超过LPR+50BP,具体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和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和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其中,低于一年期(含一年)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参照一年期LPR确定;超过一年期的贷款,由借贷双方协商选择参照一年期或五年期LPR,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财政部门根据合同约定的实际利率按规定比例给予贴息。
第十三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新发放的个人和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息,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和借款企业承担,剩余部分财政给予贴息。
第十四条对展期、逾期的创业担保贷款,不予贴息。
第三章奖补政策
第十五条建立创业担保贷款奖励补助机制。区财政统筹中央、省级和区级奖励资金,对开展创业担保贷款工作成效突出的经办银行、创业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等单位给予支持。奖励资金用于补助相关经办银行、担保基金运营管理机构(包括承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运营管理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工作经费,或补充担保基金。
第十六条对以基础利率或低于基础利率发放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占创业担保贷款总发放额一半以上的经办银行,区财政部门可在奖补资金分配上给予适度倾斜。
第四章资金管理及拨付流程
第十七条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及奖补资金由中央、省级和县(区)级财政分担,比例分别为30%、35%和35%。
第十八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结合我区创业担保贷款工作实际,于每年11月10日前提报下一年度的补贴资金预算。
第十九条区级承担的补贴资金,由区级财政部门预算安排,列入年度区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条中央、省级资金下达后,区财政部门将收到的上级资金下达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经办银行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和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有关规定,按季计算汇总贴息数据,录入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管理系统,及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贴息资格后提交区财政部门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拨付贴息资金。
第二十二条奖补资金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资金分配申请,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支付。
第二十三条补贴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3、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申请人的申请登记、贷款资格审核、贴息信息审核,负责编制年度补贴资金预算计划和绩效目标申报。
第二十五条担保机构负责申贷材料审核、免除反担保条件人员的审核,并提供贷款担保,与经办银行共同对贷款质量进行跟踪调查,做好信贷和担保风险控制。负责不良贷款的代位清偿工作。
第二十六条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筹集、拨付贴息及奖补资金等工作,按照上级要求对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金进行绩效评价,加强补贴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担保机构负责督促经办银行规范创业担保贷款发放,规范审贷流程,加强贷后管理。
第二十八条经办银行负责创业担保贷款的申贷审核,在限额内确定贷款额度,办理放款业务,严格贷前审核,强化贷中服务,加强调查贷后管理。及时将放贷信息及贴息申请数据录入山东省创业担保贷款资金管理系统,按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报送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相关材料,并对申报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4、绩效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报年度补贴资金预算时应制定项目支出绩效目标,绩效目标应符合客观实际。
第三十条各相关部门按照要求开展绩效自评,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
第三十一条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创业担保贷款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强化部门协调配合,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十二条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创业担保贷款办理、审批、回收、贴息工作中,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等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 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若本办法施行后如遇上级出台新的政策文件,以上级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