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罗市监办字〔2022〕7号
各市场监管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办案规定(试行)》等两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遵照执行。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4月12日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执法办案规定(试行)
为规范执法行为,严肃执法办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全局执法办案工作实际,特作如下规定:
一、严格遵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所有普通程序的案件按照立案、调查取证、审核、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等程序严格履行。
二、立案由区局分管执法负责人审批,办案机构采取其他有关处罚事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告知、决定、结案等由区局分管执法负责人审批。
三、发现案件线索符合立案条件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报区局分管执法负责人批准立案,并向综合科备案,由综合科统一登记,并且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更改、销案。
四、进行现场检查、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抽样取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实施查封或者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拍照、录音、录像、拷贝复制、委托分析、书式固定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
五、行政处罚案件一般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案件调查终结后办案机构根据《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办法》第六条规定将案卷材料报政策法规科或综合科审核,审核机构应当自接到审核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六、发现违法事实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需经区局分管执法负责人批准后实施,情况紧急的电话申请,并开具扣押手续(事后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实施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否则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承担相关责任。所有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权力事项均严格录入临沂市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权力网络运行系统。
七、根据《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扣押、没收物品管理和处理办法(试行)》规定,严格执行涉案物资管理、销毁等制度要求。
八、办案机构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九、办案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职责,按照“谁办案、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必须将行政处罚信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上传至“信用中国”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
十、严格执法案卷的管理,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办案人员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区局分管执法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办案人员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保存。
十一、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作出维持决定、裁决、变更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办案机构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罗庄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办案机构申请强制执行前,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原罚款数额。
催告书送达十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及时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将申请强制执行材料五个工作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私自收缴行政处罚案件罚没款。行政处罚案件罚没款应由案件当事人通过银行或者微信及支付宝扫描二维码缴纳。除法定的当场收缴罚没款情形外不得代收罚没款。
十三、严禁出现一刀切式、收费式、议价式、恐吓式罚款等随意执法行为。要充分尊重法律的严肃性,自觉维护法律权威,坚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办案。
十四、严禁办人情案、关系案。参与案件办理的有关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五、严禁办案人员在办案期间与当事人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十六、本规定自2022年5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施行前制定的有关执法办案规定同时废止。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规定,结合区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区局成立行政处罚案件审核委员会,对拟给予较重处罚或者重大、复杂的案件进行集体讨论。案审委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科,政策法规科科长兼任案审委办公室主任。
第三条 审核行政处罚案件实行主任负责制。案审会由案审委主任或其委托的其他委员主持,讨论结果由主任审查决定。
第四条 案件审核委员会成员需达到应到人数的2/3以上时,方可开会集体讨论审核案件。
第五条 案件集体讨论实行回避制度。案审委委员、书记员认为本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行政处罚案件应由办案机构提请集体讨论和审核:
(一)罚没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案件;
(二)拟作出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撤销企业登记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三)拟予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
(四)拟予改变、撤销已经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五)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需再次延期的;
(六)案件承办机构与审核机构之间对案件的处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
(七)影响大、涉及面广、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拟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九)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的;
(十)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
第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审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四)定性是否准确;
(五)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
(七)处理是否适当。
(八)其他应审核的事项。
第八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前准备:案件承办单位将需要讨论的案件报案审委办公室。案审委办公室负责收集、初审、汇总需要讨论的案件,并协调及时召开案审会。
第九条 集体讨论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案件承办机构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阐明案件的焦点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和相应法律依据;
(二)法制审核机构汇报审核意见;
(三)参会人员就案件的相关问题发表意见和看法,发言要观点明确,并在主持人的组织下,对案件进行充分讨论;
根据案情需要,相关业务科室和检验、审评等部门应派员列席的派员列席,并发表与本部门有关专业知识方面的意见,但不参与讨论决定。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后程序:案件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记录中如实注明。所有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在集体讨论记录上签名确认。案件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的,按一致性意见决定;不能形成一致性意见的,由案审委主任决定。
第十一条 参加案件集体讨论的人员应对相关内容保密。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本规定施行前其他集体讨论审核制度同时废止。
附件:
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审核委员会名单
主 任:刘文峰
副主任:徐 斌 张海峰 王新江 李静静
成 员:朱洪博 郑 磊 王士海 张宏亮
姜先锋 徐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