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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20/2022-000009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罗庄区财政局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罗庄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0-09-24
 公开日期  2020-09-22  发布机构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罗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罗庄区财政局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罗庄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罗应急发〔2020〕19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应急管理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鲁应急发〔2019〕44号)和市应急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临应急发〔2019〕63号)等规定,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制定了《罗庄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罗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罗庄区财政局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2020年9月24日


罗庄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区及以上应急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应急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可实名,也可匿名。

鼓励生产经营建设一线的从业人员积极举报身边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受理、谁奖励”原则。对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应急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一般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奖励50元至500元;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重大非法违法行为的(处理处罚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0%计算,最低奖励1000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

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下列情形:

(一)未取得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或者安全生产有关许可证件已经超出规定的有效期限或许可范围,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

(二)违反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产停业、查封、关闭等行政执法指令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对执法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拒不采取措施消除的;

(三)生产作业中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等“三违”现象突出的;

(四)进行动火、有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动土、断路、临时用电、爆破、悬挂、挖掘等危险作业,未制定具体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的,或者未进行作业审批的;

(五)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作业场所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或者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履行“三同时”有关规定的;

(八)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使用的;

(九)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考核合格的,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或者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

(十)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

(十一)安全中介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的报告、证明等材料的;

(十二)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以及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行为;

(十三)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安全使用许可、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危化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的非法行为;

(十九)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区应急部门对举报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对其他行业领域的举报,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部门举报,或者接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安委会办公室按照交办督办工作程序,责成有权处理的部门依法调查处理,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人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电话、传真或走访等方式举报。举报地址:罗庄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罗庄区湖北路西段,区社会治理中心二楼);电子邮箱lzqajj@ly.shandong.cn;电话(传真):0539-8246747。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举报人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非法违法行为,实行逐级举报。区应急部门无法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举报人可以向市应急部门举报。

第八条举报人对同一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不得同时向多级应急部门重复举报,重复举报不再受理。

第九条区应急部门负责举报受理、核查等事项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十条区应急部门应当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形成举报事项核查报告,根据核查的具体情况确定举报奖励数额,报应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情况复杂的,经上一级应急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经核查,给予第一个做出有效举报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奖金由实名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十二条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由区财政部门纳入区财政预算,由区应急部门举报受理机构按程序审核兑现,区财政部门监督使用。

区应急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申报和发放的管理。应急部门举报受理机构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和档案台账,严肃财经纪律,每年3月底前将上年发放举报奖励资金的情况报市应急部门和区财政部门备案,并以适当方式在《罗庄通讯》、《罗庄融媒》等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不予发放举报奖励资金:

(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含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应当报告的举报;

(三)第三方服务机构或有关专家对服务对象的举报;

(四)无法确定举报人的举报;

(五)举报的内容应急部门早已掌握的;

(六)应急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通知或媒体公告后60日内,凭有效证件或举报人代号到罗庄农商行营业部(地址:湖北路78号)5号、6号、7号柜台领取奖金。无法通知到举报人的,举报事项查证属实后应在《罗庄融媒》APP“政务罗庄”区应急局专栏公告,举报人可在公告后,凭相关身份识别信息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

第十五条匿名举报人有奖励诉求的,应向应急部门举报受理机构提供有效联系方式(电话、手机、网络联系方式等)或举报人代号(含拼音字母、数字8位以上的综合代码,如:a123b567等)作为身份识别信息。举报受理机构应告知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领取方式:

(一)通过书信、网络匿名举报的,要在举报材料中注明有效联系方式、举报人代号等身份识别信息。

(二)通过电话、来访等方式匿名举报的,要向举报受理机构接听(接待)人员告知有效联系方式或举报人代号等身份识别信息。举报受理机构接听(接待)人员要记录在案,并做好保密工作。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的,举报受理机构应认真审查,排除第十三条规的情形,由匿名举报人主动提供举报人代号领取现金奖励。

匿名举报人未约定身份识别信息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区应急局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罗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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