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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610/2022-000006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临沂市罗庄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罗庄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8-19
 公开日期  2019-08-20  发布机构  罗庄区医疗保障局
临沂市罗庄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临沂市罗庄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的通知

罗医保发〔2019〕40号


各街镇医保办,各定点医药机构,局各科室、区医保中心:

现将《临沂市罗庄区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严格遵照执行。


临沂市罗庄区医疗保障局

2019年8月19日


临沂市罗庄区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坚持“谁执法谁公示”和“全面、准确、及时”原则,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三条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障权责清单、执法人员资格清单等信息公示,推动建立医疗保障网上信息公示平台,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信息网上公示,实现执法办案系统与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对接。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医保经办服务指南和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等信息公示。

第二章 公示内容

第四条下列行政执法基本信息应主动向社会公示:

(一)医疗保障部门的执法机构、执法人员、执法职责、执法权限等信息;

(二)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名称、种类、依据、承办机构、办理程序和时限、救济渠道等信息;

(三)行政执法权力事项的办理场所信息、执法岗位信息、联系方式、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以及示范文本、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投诉举报等信息;

(四)医疗保障部门依法委托执法的,应当公示受委托组织和执法人员的信息,委托执法的依据、事项、权限、期限、双方权利和义务、法律责任等信息;

(五)依法应当向社会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出示有效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

(二)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应当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公示的其他信息。

第六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主动将下列行政执法结果向社会公示:

(一)检查、抽查的结果;

(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决定结果;

(三)行政执法决定的履行情况。

行政执法结果公示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示的,应当公示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行政执法相对人名称、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结果,以及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结果公示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公布等工作衔接,保证信息公示的一致性,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行政执法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得向社会公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原则上不得向社会公示,依法确需公开的,要作适当处理后公开。

第三章 公示载体和程序

第九条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可以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在网络平台、办公场所公告栏等载体进行公开发布。

第十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在政府网站“公开栏目”公示相关执法信息。

第十一条医疗保障部门应当将行政执法信息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执法决定信息自执法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因行政执法依据变更或职能调整等原因致使信息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内容变更之日起7日内更新。

第十二条公示信息内容不准确的,相关科室、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更正申请,报分管负责人审批后进行更正。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信息不准确要求更正的,相关科室、单位应依据前款规定办理,及时答复申请人。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相关科室、单位应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说明。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检查、协议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医保经办稽核人员和稽核职责、稽核程序等事项的信息公示。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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