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民字〔2019〕18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财政所:
现将《罗庄区实施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罗庄区民政局 罗庄区财政局
2019年4月22日
罗庄区实施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管理,推进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11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5〕2号)、临沂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沂市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临民〔2015〕152号)和《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养老服务工作的通知》(临民〔2016〕70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出资,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向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购买的专业化养老服务。
第三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对象为本区居住的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为确保本办法稳妥实施,先选择盛庄街道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具体名单由区民政局确定)试点运行,待条件成熟后,再推向全区。
第四条区民政部门负责全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统筹规划、政策指导、调查研究、综合协调等工作。
第二章服务主体
第五条服务主体是指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的社会组织、机构或企业,服务主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二)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
(三)具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工作设备;
(四)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实施公开承诺服务。
第六条服务主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服务对象需求,安排服务人员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服务;
(二)向服务对象进行服务信息回访,检查监督服务人员的服务质量;
(三)建立老年人养老状况信息库和服务台账;
(四)承担民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养老服务事项。
第七条服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
(二)服务时佩戴统一标识;
(三)具有符合工作岗位要求的健康状况证明及语言表达能力;
(四)服务工作符合居家养老服务程序和规范要求。
第三章服务对象
第八条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对象(以下简称服务对象)为户籍和居住地均在本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老年人:
1、年满60周岁,享受低保待遇或处于低保边缘的“三无”老人,生活不能自理半自理“五保”老人;
2、年满60周岁,日常生活需要介助(半护理)或介护(全护理)的独生子女家庭的困难老年人;
3、年满60周岁,独居(子女不在本社区居住)或生活不能自理的重点优抚对象,市以上劳动模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生活困难老年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
4、年满60周岁,享受低保待遇,子女不在本社区居住且子女家庭困难、赡养能力较差的独居老年人;
5、收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家庭中的失智、失能、残疾、失独、独居、高龄、空巢或仅与残疾子女居住的老年人;
6、70周岁及以上孤寡老年人;
7、家庭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必须经县民政局认可或民政局委托的机构认可)。
第九条政府购买服务的价格要根据我区物价水平与收入水平建立灵活的调整机制。2019年按照每小时18元的服务标准执行。当服务价格与收入水平差距过大时将根据本年度物价水平与收入水平作出合理调整。
符合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条件的老年人,每月享受30小时政府购买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超出30小时部分由服务对象本人承担。如在本办法之外已有内容类似的其他政府居家服务政策、享受服务的条件与本办法存在交叉或包括与被包括关系的,此处不重复享受服务。
第十条有偿服务的范围和条件:第八条所列类型之外有经济来源并需要居家养老服务的老年人。
第四章服务内容
第十一条居家养老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服务:
(一)助餐:上门送饭、做饭、喂饭;
(二)助洁:室内卫生保洁、个人卫生助洁、个人护理;
(三)助浴:上门助浴、擦浴;
(四)助医:陪医就诊、按摩及康复指导、测量血压、心理慰籍等。
(五)助急:帮助老年人呼叫服务热线(110、120、119等)及其他紧急救助服务。
(六)精神慰藉:与老年人谈心,主动关心老年人心理变化,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应给与适度干预,必要时可提供相关信息或转介由有资质的服务机构提供。
(七)健康咨询:生理健康、心理健康、营养健康应有专业人员提供。
(八)法律咨询:转介由法律从业资质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提供咨询服务。
(九)文化娱乐:协助老年人开展书法、绘画、棋牌、唱歌、戏曲、趣味活动以及健身运动等。
(十)代办服务:提供代购、代领物品,代缴费用等服务。
第五章服务程序
第十二条提出申请
凡符合条件的老人,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向常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罗庄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1),同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及相关材料(特困人员证明、低保证、计生特别扶助证、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证明、抚恤定补优抚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老党员证明)。经村(居)委会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第十三条初审、评估、公示、审批
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对材料进行初审,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情况上报区民政部门。区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老年人身体能力评估工作,在《罗庄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申请审批表》(附件1)填写审批意见。对符合享受政府购买服务条件的服务对象,在所在地村(居)公开栏中张榜公示,公示期为5天。
对符合条件的,将服务对象相关情况(申请人基本情况、享受服务起始时间等)转交服务主体;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书面告知原因。
第十四条终止服务
对去世的服务对象,服务主体及时告知区民政局,于当月起终止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五条费用结算
根据平台服务记录量,运营组织向区民政局提供半年服务老人人次,区民政局根据其提供的平台服务记录量和满意度回访,半年拨付一次服务资金。
第六章经费保障
第十六条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费包括服务主体的服务费、服务对象的评估费。
第十七条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费由区财政局负担,列入本级财政预算。2019年按照服务老年人30人、每月服务30小时、每小时18元测算,需要服务费用194400元。老年人身体能力按照评估费每人50元测算,需评估费1500元。两项合计2019年共需资金195900元。
第十八条区级财政采取“年初预拨、分次拨付”的方式,按照部门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将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经费拨付服务主体,专款专用。
第七章绩效管理
第十九条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为居家上门服务人员发放智能手机,统一安装“12349外管通”APP管理软件,服务人员上门开始服务时首先扫描老年人二维码信息,同时自动进行位置定位并选择相应的服务项目,服务结束后扫描二维码信息,形成有效服务时长,服务时长不足视为无效服务。
区级民政部门通过区级居家养老信息平台主管部门客户端对服务进行有效监管,对当天有效服务量、居家服务开展情况进行实时监管。
第二十条区民政局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对服务主体的服务情况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作为以后年度选择服务主体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服务主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八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门应与服务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质量要求、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对服务主体提供的服务进行跟踪监督。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会同民政部门对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费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当立即提出整改意见,视具体情节缓拨、停拨、追回已拨经费。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9年5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4月30日。
附件:罗民字2019 18号附件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