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审服字〔2022〕14号
局各科室、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中心: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重大行政许可合法性审查管理办法》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6月30 日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重大行政许可合法性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重大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许可合法性审查,是指本局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之前,由局法律法规室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活动。
第三条 本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许可,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需经听证程序作出的;
(二)重大或者疑难行政许可事项;
(三)拟做出重大、复杂事项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变更行政许可决定、不予延续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
第四条 合法性审查是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前的必经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的,不予签发。
第五条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许可,承办科室应当在审查终结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送法律法规室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六条 承办科室在送审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重大行政许可案件的审查意见;
(二)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意见建议及情况说明;
(三)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书草稿;
(四)相关证据资料;
(五)经听证或者评估的,还应当提交听证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法律法规室收到承办科室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审查,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案件承办科室补充,补充材料时间不记入审查时间。
第七条 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意见建议及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基本事实;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行政审批人员资格情况;
(四)材料审查和听证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八条 法律法规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主体是否合法,是否有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行政审批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主要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四)程序是否合法,是否滥用职权;
(五)行政许可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法律法规室在审查过程中,可以调阅行政审批活动相关材料;必要时也可以向当事人进行询问,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配合。应当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作用,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与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法律法规室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审查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继续审查或不予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准确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超出本机关管辖范围需要移送其他部门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室在收到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案件复杂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需要审查论证或者向上级机关请示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查工作时限内。
第十二条 承办科室对合法性审查的意见和建议应当参考;有异议的应当先行与法律法规室沟通讨论,经研讨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室根据合法性审查工作实际情况,可以就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或者重复出现的问题对承办科室提出一次性建议。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