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司发〔2021〕12号
第一条 为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减证便民”工作,进一步优化法律援助申请程序,解决群众申请法律援助出具经济困难不便和经济状况证明流于形式的问题,根据《司法部关于印发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山东省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经济困难状况承诺是指申请人在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申请法律援助时,出具《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承诺书》以证明其家庭经济困难,自愿承担其家庭经济状况承诺与事实不符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条 申请人提交本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材料时,一般采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或者有关单位出具的本人及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证明的形式。
申请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可采用本人书面承诺的形式:
(一)年龄大行动不便;
(二)重度残疾;
(三)军人军属;
(四)离家路途遥远;
(五)无固定住所;
(六)人数众多集体诉讼类案件;
(七)其他开具证明确有困难的。
第四条 法律援助的经济困难认定的标准为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前十二个月人均收入不高于临沂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倍。
第五条 申请人或其代理人采用书面承诺方式提交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材料的,应如实填写《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承诺书》,承诺其家庭人均收入情况、作出虚假承诺自愿被列入法律援助失信黑名单、社会联合惩戒系统及终止本次法律援助案件的后果,授权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对其经济状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六条 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可根据案情和申请人或其代理人的书面承诺情况,通过电话调查、走访调查、数据共享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经济困难状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七条 对虚假承诺的申请人,法律援助机构将终止或撤销该援助案件,要求申请人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将申请人失信情况函告其所在单位或社区(村)委会,并将虚假承诺的申请人列入法律援助失信申请人黑名单。被列入失信申请人黑名单的申请人今后申请法律援助不再享有承诺制待遇,并逐步将失信申请人纳入社会联合惩戒系统。
第八条 申请人既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出具书面承诺,又不按照《法律援助条例》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提交经济困难状况证明的,法律援助中心可不予受理其法律援助申请。
第九条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免于经济困难状况审查的申请人,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由罗庄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实施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附件:法律援助申请人家庭经济困难承诺书
罗庄区司法局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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