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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20/2022-000008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庄区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8-08-09
 公开日期  2018-08-10  发布机构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罗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庄区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的通知

罗安办发〔2018〕45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现将《罗庄区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罗庄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8年8月9日


罗庄区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违法失信行为实施有效惩戒,根据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等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山东省实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暂行规定〉办法》精神,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惩戒失信,按照分级负责和属地管理相结合、行业监管和综合监管相结合、政策制约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组织实施。区级“黑名单”由区安委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区级“黑名单”:

(一)发生1起死亡1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人后,瞒报、谎报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或者主要负责人逃匿,或者拒不承担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的;

(三)存在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经区安委会挂牌督办或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后,不按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发生暴力抗法行为,或者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下达的行政执法指令的;

(五)一个年度内因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受到1次(含)以上重大行政处罚或3次以上一般行政处罚的;

(六)被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

(七)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或有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八)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九)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纳入“黑名单”管理的;

(十)存在其他严重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行为,经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认定有必要纳入“黑名单”的。

第四条 根据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1年,自公布之日计算;对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管理期限分别为1年、2年、3年;连续进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从第2次纳入“黑名单”管理起,管理期限为3年。

第五条 实施“黑名单”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区安委会办公室负责本级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通过监管监察、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等途径,对符合纳入“黑名单”管理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

1、基础信息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类别、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地址、生产经营范围、单位主要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要素。

2、根据纳入“黑名单”的原因,还要分别填写以下信息:非法违法信息还应包括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决定、执法单位、处罚文号等要素;事故信息还应包括事故时间、事故等级、事故简况、死亡人数、经济损失等要素;隐患或者危害信息还应包括隐患等级、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浓度或强度、整改时限、整改落实情况等要素。

3、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本地发现的被市级部门挂牌督办的生产经营单位信息,要及时采集并上报至市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

(二)信息告知。对拟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提前书面告知(告知书见附件1),并听取申辩意见。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被确定为不足以纳入“黑名单”的,应予以采纳。

(三)信息提交。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研究决定纳入区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名单后,于10日内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提交(提交表见附件2)。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省安委会办公室和市安委会办公室管理的“黑名单”的,由区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统一向市政府报送。

(四)信息公布。区安委会办公室在汇总纳入本级管理“黑名单”信息后,应于每季度第1个月的20日前,通过区安委会办公室门户网站和当地主流媒体向社会公布,同时向同级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资源、公安、财政、环保、商务、科技、工商、质监、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税务、工会、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单位,以及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通报。

(五)信息移出。生产经营单位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发生新的符合纳入“黑名单”条件行为的,由该生产经营单位于期满1个月前,向原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信息采集部门提出信息移出申请,原信息采集部门确认后,作出是否移出本级“黑名单”决定,并将相关情况信息提交区安委会办公室(提交表见附件3)。作出移出“黑名单”管理决定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的次日移出“黑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按原信息公布渠道向社会公布并通报相关部门单位;作出保留“黑名单”管理决定的,说明原因并确定新的管理期限。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出现纳入“黑名单”管理行为发生地在罗庄区行政区域内但其注册地不在我区,或跨区级行政区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其纳入我区的“黑名单”管理,并上报市安委会办公室,通报生产经营单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不良记录信息的采集、审核和把关,对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发现信息有错误或者发生变更时,应及时予以更正或者变更并报送区安委会办公室。

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信息采集、发布等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纳入各级“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要每月向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交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报告。

第八条 区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须把纳入“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每季度至少进行1次执法检查;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要依法处罚。同时,应建立常态化暗查暗访机制,不定期开展抽查,对其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进行1次约谈。

第九条 在生产经营单位纳入“黑名单”管理期间,街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并落实各项制约措施和惩戒制度。在市场准入、项目立项、行政审批、资质认定、享受财政补贴和政策性资金、资格审查、政府采购、政府购买服务、投融资、招标投标、国有土地出让、采矿权取得、进出口、出入境、授予荣誉等方面,依法依规严格限制或禁入,并作为金融机构开展业务服务的重要参考依据。对该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各级各类评先表彰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条 要将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制度建设列入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和地方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


附件:1、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告知书

          2、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信息提交表

          3、安全生产“黑名单”信息(移出/保留)提交表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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