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审服字〔2020〕15号
各科室、政务服务中心、审批服务中心: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文件传阅制度》《行政审批案卷管理制度》《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制度规范》《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制度》已经党组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严格贯彻执行。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0年4月14日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文件传阅制度
为促进单位文件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提高办文速度和发文质量,充分发挥文件在各项工作中的指导作用,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收文制度
(一)需签批的公文
1、收到需签批的公文,由办公室按规定程序登记,提出拟办意见后,再由主要负责人作出批示,主要负责人批示过的公文,办公室负责统一转办、处理。
2、分管领导收到文件后,提出办理意见并交分管科室办理。
3、急办事项的文件,若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都外出,则可经电话等方式请示后先予办理,或由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交由相关科室办理。
(二)需传阅的文件
对需要班子成员或各科室传阅的文件,传阅签字后放入文件传阅夹中,办公室收回。
1、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严格按规定范围进行传阅,不得将文件的内容随意泄露给他人,严防失、泄、窃密事件的发生。
2、文件传阅一般由机要人员负责,办公室人员及当日值班人员积极配合。对领导阅批的文件,应根据批办意见和文件规定及时传阅,做到勤传勤收勤催办,不拖不压不误事,特急件及时传完,普通文件当日内送主要领导传阅,两日内传完,传阅时要本着先急后缓、先主后次的原则,保证办文质量和效率。
3、文件传阅由办公室接收后呈送主要领导审签,办公室按主要领导作出的批示,通知相关领导和部门阅办。
4、文件传阅顺序一般为:局长→分管领导→具体承办科室,特殊情况可经领导同意直接转承办科室。
5、对有领导批示意见的文件,办文人员要做好登记,负责催办落实,做到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
6、对密级文件,必须做到阅后及时入橱上锁,确保万无一失,不准擅自扩大传阅范围。
7、对传阅后的文件每季度清理一次,需要留存的文件及时进行归档。不需留存的文件、资料应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核后,按规定销毁,不得外传。
(三)密件管理
密件实行专人登记、专人管理并按照区委办和区保密局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清退。
二、发文
(一)本单位发文
发文程序:拟稿—核稿—签发—编号—打印—归档。
1、拟稿。相关业务科室负责拟稿,对行文目的、依据、任务、政策、措施以及落实要求等方面进行拟定。
2、核稿。分管领导对拟稿进行审核。
3、签发。分管领导审核后的文件,送交局长,由局长签发后方可发文。
4、编号。签发后的文件一律送办公室进行统一编号和公文格式把关。一是检查公文是否经过领导签发,二是检查文种使用是否规范,三是公文抄报、抄送单位是否规范,四是确定打印份数,然后开始印制。
5、打印。打印文件要做到文件格式排列规范、整齐美观、字迹清晰、文面整洁。对急件要做到随到随处理,做到不积压、不误事。除明显错别字外,打印人员不得擅自更改文稿并妥善保管好各种文件备查。
6、归档。办公室将正式文件连同底稿(领导批示件等)及时归档、妥善保存。
(二)与其他单位联合发文
1、我局负责拟稿联合行文
加盖公章前的程序与本局拟稿发文程序相同,经所有联合发文单位加盖公章后,把联合发文处理单、初稿、一份成稿交办公室留存。
2、其他单位负责拟稿联合行文
首先由业务科室负责人把关,并签署意见后,找分管领导和局长签批。加盖本局公章时,把联合发文处理单复印一份、成稿一份由办公室留存。
三、文件归档
将办理完毕的文件按不同的分类和序号分别归在相应的文件盒内,以备查考。
每年度文件及时整理,装订成册,向档案局存档。
行政审批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审批案卷材料立卷、归档、管理和使用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行政审批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审批案卷材料是指在依法开展行政审批全过程中,制作并使用的文书和所取得的证据载体材料,以及产生其他具有法律效力或者法律意义的文书材料。
第三条 行政审批案卷文书材料属于行政许可机关档案材料的组成部分,应按规定整理立卷,定期交局档案室或专业档案室(馆)保管存放。
第四条 行政审批案卷应做到一案一卷;各类文书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科学编目,利于检索;装订规范,利于保存。案卷材料编目顺序应掌握的基本原则:以时间顺序为主,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答复在前,申请在后;正件在前,副件在后。
第五条 各单位、科室认真做好行政审批案卷立卷、归档工作,科室负责人是本科室行政审批案卷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案件主办人是直接责任人。
政策法规科负责对行政审批案卷立卷、整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局办公室负责行政审批案卷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立 卷
第六条 案卷的立卷、整理、装订工作由行政审批主办人负责;进行联合行政审批的,由最终作出行政审批的主办人负责。案件主办人在行政审批办理过程中应注意收集、保管与审批相关的材料、文书,在组卷整理时做好材料、文书的筛选、检查、修补工作,确保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
第七条 行政审批案卷的装订顺序:
(1)卷宗封面;
(2)卷宗目录;
(3)行政审批决定书或批文(含送达回证);
(4)申请表;
(5)申请人申请材料;
(6)现场踏勘记录;
(7)专家评审意见;
(8)相关部门意见;
(9)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函;
(10)行政审批听证告知书(含送达回证);
(11)申请人陈述、补充材料;(12)行政审批听证通知书(含送达回证);
(13)听证笔录;
(14)听证报告;
(15)卷宗封底等。
第八条 如当事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文书材料应放在第七条(14)项之后、(15)项之前,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1)行政复议决定书;
(2)复议申请书副本;
(3)受理通知书;
(4)答复通知书;
(5)复议答辩书;
(6)行政复议终止审查决定书;
(7)责令履行通知书等。
第九条 如当事人提出行政诉讼,诉讼文书材料应放在第七条(14)项之后、(15)项之前,复议文书之后,并按下列顺序排列:
(1)行政判决书;
(2)传票;
(3)行政起诉状副本;
(4)行政诉讼答辩状;
(5)终结诉讼裁定书;
(6)一审判决书(裁定书);
(7)行政诉讼上诉状(副本);
(8)二审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十条 以下文书材料不用附卷装订:
(1)内容重复的文书材料;
(2)一般性的法律、法规、规章;
(3)没有定稿的文书材料;
(4)其它与行政审批无关的文书材料。
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所列文书材料以外的其他有关材料根据程序进程、材料形成时间和材料之间的联系情况依次排列。
第十一条 案卷文书材料应收集齐全,装订成册。文书材料过多的,应按顺序分册装订,卷宗目录附于首册,各册的页号相连。
第十二条 案卷内的文书材料应统一使A4型纸;过大的,应折叠成A4幅面;过小的,应用A4型纸托裱,不适宜托裱的材料可使用证物袋装袋附卷。
第十三条 文书材料应使用钢笔、签字笔或其他不容易褪色的书写工具书写,也可用机器打印,字迹要工整、清晰。已破损、褪色或者容易破损、褪色的文书材料要托裱、修补和复制。
第十四条 案卷文书材料排列后,用线绳在距离案卷左边口约15毫米处垂直三孔一线装订。案卷装订时应除去文书材料内的订书钉和其他杂物。
第十五条 卷内文书材料应按顺序编写页号,页号一律用阿拉伯数字编写在材料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卷宗封面、封底、卷宗目录页面不用编写页号。
第十六条 卷宗目录应根据序号、材料名称和页号如实填写。
第三章 归 档
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完结后一个月内,案件主办人应将案卷材料移交局档案室,档案室按照档案管理相关标准验收合格后,办理交接手续。凡立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主办人负责重新整理。
第十八条 已归档的案卷,任何人不得擅自抽取、涂改、增删、污损卷内的文书材料。确需增补个别材料的,经档案管理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才可增补。
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案卷应以行政审批决定书文号作为案卷序号。
第二十条 案卷装订成册后,按照案卷序号将其装入硬皮档案盒,并在档案盒上标注案卷类别、归档时间、起止卷号、保存期限等项目。
档案室应编辑年度卷宗目录,将各卷卷宗封面内容进行编排组合。
第二十一条 以下行政审批事项,案卷材料做永久保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应当履行听证程序的行政审批;
(二)重大行政审批;
(三)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或诉讼请求的;
(四)其他重大审批案卷需永久保管的。
除上款规定的行政审批案卷外,其他行政审批案卷保管期限均20年。
第二十二条 档案室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行政执法案卷的保管、保密、移交和到期销毁等工作。
第四章 使 用
第二十三条 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借调、借阅案卷的,经档案管理分管负责人同意,可以借调、借阅案卷。
第二十四条 行政审批案卷档案不对外开放。政府和相关业务部门需要借调、借阅案卷的,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办理手续后可借调、借阅案卷。
第二十五条 各级法院、检察院、公安、纪检、监察机关因案件需要,凭工作证、执行公务证、单位介绍信,经主要负责人同意,可借调、借阅案卷。
第二十六条 借调、借阅案卷,档案室应做好登记、签收手续。包括借调(阅)人、批准人、借出时间、归还时间,检查有无被拆、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追查。
第二十七条 借调案卷,一般应以2至6个月为限,超出期 限,档案室应及时催还。
第二十八条 借阅案卷,阅卷人只能在指定的地点查阅,并可对案卷内的文书材料摘抄或复制。对摘抄、复制的材料,要进行审核、签章,摘抄、复制内容与原件不符的,应拒绝签章。
第二十九条 档案管理应严格执行案卷借调、借阅规定,既要合理有效利用档案,也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提供档案或扩大档案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有关人员违反档案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本制度所列内容有规定的,依照新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行政审批电子档案的管理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制度规范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及时客观地展现我局工作开展情况,有效防控不实报道、负面报道、炒作事件的发生,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充分尊重新闻媒体记者的采访权,积极主动地提供服务,切实做到热情、礼貌、周到,为新闻媒体记者采访创造良好条件,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推诿、怠慢,应付了事、敷衍塞责。
第二条严格按照“谁分管、谁负责,谁接受采访、谁负责"的原则,主动承担本职工作的宣传责任,要及时、准确、全面向新闻媒体记者介绍情况,以便于能够实事求是宣传经验做法。
第三条 新闻采访实行预约制和信息通报制,办公室综合协调新闻媒体对各科室采访工作,相关职能科室具体负责受理和协调新闻媒体的采访。
第四条各科室新闻媒体有采访,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接到新闻媒体的采访要求后及时向办公室报告。
(二)接受采访前由科室负责人填写《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新闻媒体采访登记表》(附后),填写采访记者姓名、所在单位、记者证号、采访提纲等内容。
(三)受采访的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核实新闻媒体和记者身份,并就接受采访事宜提出意见建议,明确接受采访人员,呈业务分管领导和分管新闻宣传的领导审批。
(四)分管领导根据新闻媒体采访内容批准接受采访人员名单。
(五)采访人员接受受访任务后,应当依据上级有关政策和法规及我局工作实际,做好接受采访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根据受访准备情况,受访人员及时约定记者前来采访,采访期间及采访结束后,受访人员不得私自与记者谈论采访提纲以外的内容。
(七)接受采访的科室负责人全程做好协调工作,适时纠正一些不合规范的表述,积极与采访的新闻单位记者保持联系,切实保障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第五条 对未经预约直接到办公室或打电话要求采访的,由局办公室综合协调,按照上述程序安排采访工作。
第六条对于各类媒体广告、有偿新闻等,一般应予以婉言谢绝。工作确有需要的,需报局党组审核同意。
第七条不得私自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严禁谈论与采访内容工作无关的事项,不得以“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等形式向新闻媒体透露不确定的信息。
第八条 新闻采访活动结束后,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科室应及时向办公室通报相关信息,做好与新闻媒体的后续沟通联系工作,及时了解关注采访初稿,确保最佳采访报道效果。
第九条 为提升我局新闻宣传工作水平,挖掘新闻信息资源,各科室要积极报送新闻线索。局办公室对报送的新闻线索进行筛选、梳理,将有重要价值的新闻线索提供给新闻媒体报道。
第十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网络舆情应对处置工作制度
为严格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有关网络意识形态工作的部署要求,增强风险防范防控意识和能力,妥善处置网上敏感舆情。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一、成立局网络舆情监测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指定专人为网络舆情管理员,具体负责网络舆情的浏览、监测、搜集、整理日常工作,及时引导、处理网络舆情。
二、重大政策、重大项目等事项,在制定出台或者组织实施前,应开展网络舆情风险评估。
三、常态化梳理排查舆情风险点,每月向宣传部报送舆情风险点至少1条;发现可能引发网络舆情的苗头性信息随时报送。
四、按照敏感度,网络舆情分为重大敏感舆情、重要敏感舆情、一般舆情。监测一般舆情后,及时呈报领导小组领导审批,经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提出办理意见并批转相关科室办理落实。
五、重要及重大敏感舆情处置工作流程
(一)舆情处理。重大突发、敏感实体事件发生半小时内报区委网信办,并动态报告情况。迅速开展舆情事件调查落实,推动实体问题解决,规定时限内报送处置情况报告。因客观条件限制,实体问题难以短期解决的,应在当月或规定时限内解决。针对敲诈勒索、歪曲事实、造谣诽谤等不良信息,主动报告相关责任单位。
(二)正面回应。及时通过官方网站、政务双微、头条号等平台做好正面回应,重大突发事件、重大敏感舆情5小时内发布回应信息,重要敏感舆情24小时内发布回应信息,其他政务舆情48小时内发布回应信息。
(三)舆论引导。发生重大、重要敏感舆情时,主动向区委网信办提供引导口径,第一时间组织跟帖引导,对冲负面信息。
(四)后续跟进。敏感舆情事件处置后,应做好持续监测、媒体沟通等后续工作,防止舆情出现反弹或二次炒作。
六、网络舆情处置应严格遵守《信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相关保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得泄露国家机密和不宜公开的信息。
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单位各项资产的安全有效使用、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保障本单位财务会计管理的合法合规,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条 财务机构工作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会计法》,维护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管理,搞好会计核算。
2、管理本单位经费以及其他有关专项业务经费,制定本单位的财务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编报部门预算,审查核定年度预算,做好相关资金的综合统筹平衡工作。
3、按照《会计法》的要求,认真做好记账、算账,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严格走审批报销手续,专款专用。
4、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严格执行财务计划和预算,节约开支,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充分利用财务数据,客观、真实地对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报表数据进行分析,及时为领导提供准确数据。
5、负责债权、债务工作,加强固定资产管理,维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
6、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制度,负责记账凭证、账簿、报表等会计资料的立卷、建档工作。
7、负责行政票据的领购、分发、缴销等工作。
8、负责本单位经费申请报告和政府采购手续的审查、监督和呈报工作。
9、组织本单位及系统财务人员,学习国家财政法规制度和现代化财务管理。
10、接受并配合审计、财政、纪委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做好本单位财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11、积极推广使用公务卡。单位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等(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单位应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等情况,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公务卡的使用要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印章的管理制度
1、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名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2、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四条 报销票据的管理制度
1、作为报销依据的发票或收据必须符合税务、财政部门的统一规定,未经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监制的发票和收据,一律不予报销。
2、发票或收据须按规定要求其全联、逐栏一次性如实开具。
3、凡遗失车票、船票、飞机票的,必须由当事人书面说明情况,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金额以核定数为准。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取得原签发单位加盖财务专用章的证明(需注明票据号码、金额和内容)或原票据记账联的复印件(须加盖财务专用章证明),由经办科室负责人签批意见,经审定后,方可代作原始凭证报销。
4、跨年度的票据,原则上不予报销。如有特殊情况确需报销的,必须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按规定程序审批。
5、经办人员办理报销业务时须将发票和收据等原始凭证粘贴整齐、有序。
第五条 财务支出审批制度
1、财务支出原则上实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对于重大支出事项,必须履行集体审批制度。
2、在单位经费预算内的单项经费支出经手人签字后报单位负责人审批。专项经费按相关项目的管理制度规定的权限审批。
3、报销程序为:经办人填制费用报销单并签字—分管财务负责人审批—单位负责人审批—财务审核并报销。
第六条 差旅费管理制度
1、职工因公出差前要填写公务出差审批单,附相关培训或出差通知文件,经主管领导和单位负责人审批后,作为报销的依据,并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上。报销差旅费时按规定填写费用报销单。
2、差旅费中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要严格按照区财政局关于差旅费相关文件的规定执行。
3、职工报销会议培训期间差旅费,要附举办单位的正式会议培训通知或主管领导同意召开会议、组织培训的批示;领取学习、进修、挂职锻炼、帮助工作等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要提供出差审批单。
4、职工出差期间,因进行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财务分析制度
1、财务部门每季度对预算编制情况、预算执行情况、资产情况、负债情况、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分析。
2、财务分析的主要指标包括支出增长率、人均开支水平、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占总支出的比重、专项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等。
3、财务分析的编写要抓住主要矛盾,实事求是反映问题;数字运用恰当、准确,观点与材料相统一;文字精练、准确。
第八条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1、固定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国家统一所有,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财务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通过固定资产明细账、固定资产卡片进行会计核算,确保固定资产账实相符、帐卡相符、帐证相符、账账相符。各科室领用固定资产时,需填写领取申请单并及时报送财务办公室,便于固定资产系统登记。单位内各科室固定资产管理实行负责人负责制,各科室负责人全面负责本科室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
2、固定资产的购置:购置固定资产首先填制“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交财务办公室,由分管领导或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审批,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要实行政府采购。
3、固定资产的调拨、处置、出租、出借和清查按照《罗庄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罗财国〔2018〕11号)的具体要求执行。
4、国有资产收入管理:单位取得的国有资产收入,严格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财政预算,单位按规定编报收支预算,按程序报批后编入部门预算。
5、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配备(调拨)的、用专项资金购买的固定资产,根据调拨单、原始发票等及时记入固定资产账进行管理。
第三章 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 财务会计岗位职责制度
1、负责日常财务会计工作,综合管理本单位的计财工作,监督本系统严格执行《会计法》、《预算法》、国家财经政策和内部制定的有关规定,严守财经纪律。
2、组织编制并督促执行本级各项事业发展计划、年度财务收支计划。积极组织收入,合理安排支出,保证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3、切实加强部门预算管理、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和非税收入管理,认真实施财务监督。对违背预算程序、分配程序、拨付程序、借贷程序及其他违背财经纪律的事项,严格把关,拒绝受理。
4、定期分析本单位的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外资金收支两条线情况,认真考核各类资金的使用效益,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5、制定内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细化管理措施。
6、审查本单位对外提供的一切会计资料和统计资料。
7、负责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中心任务,督促完成上级部门或同级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交办的财务、统计等工作,配合完成内部各业务科室涉及计财方面的有关事项。
8、负责本单位财会人员的业务考核和业务培训,参与研究本单位会计人员的作用和调配。
9、负责处理本单位与其他部门之间的经济业务关系。
10、与本单位负责人没有直系亲属关系。
第十条 出纳岗位职责制度
1、严格区分资金渠道,熟练掌握各类费用开支标准和开支范围,坚决执行规定的预算报批程序和经费报销程序。
2、熟练使用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准确及时支付各项费用。
3、熟练使用财政非税系统,准确开具非税票据,并记录、核对已上缴财政和各项收入。
4、认真审查各种原始单据,对不真实、不合规的原始单据坚决不予受理;对手续不全、内容不完整或报批程序不规范的凭证必须在更正、补充后才予受理。
5、认真保管好各种印章、空白收据、银行支票及其他有价证券。领用空白收据和银行支票必须履行批准程序,办理领取和注销手续。
6、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不能和会计机构负责人有直系亲属关系。
7、承办负责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账务处理程序制度
第十一条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制度和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设置总账会计科目和明细账会计科目。
第十二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取得或填制、审核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第十三条 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设置、启用、登记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辅助账,按《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进行对账、结账、错账更正。
第十四条 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和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及其说明。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第五章 会计工作交接、会计档案管理和会计电算化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会计人员工作岗位调整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部门负责人负责监交。
第十六条 会计人员在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1、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印章、支票簿、票据、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第十七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1、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2、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相符;
3、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从事会计电算化工作的,要对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十八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监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移交人员对所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会计年度终了后,对会计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与完整。
第二十条 及时编制清册,填写交接清单,移交本单位的档案部门保管。
第二十一条 设置归档登记簿、档案目录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
第六章 单位收支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收入的管理
有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职能的业务科室,按照规定项目和标准征收政府非税收入,按照规定开具财政票据,做到收缴分离、票款一致,并及时足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或者私分。
第二十三条 单位支出的管理
1、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事业支出的开支范围和标准。
2、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3、在各项事业支出之间保持合理的支出结构,要控制人员经费支出,增加公用经费支出,促进事业活动的不断发展。
4、进一步明确事业支出的范围,项目支出单独核算。一是由个人承担的支出,不得由单位负担;二是不得将应列入基本支出的费用列入项目支出;三是项目支出按照规定单独核算。
第七章 财务信息公开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经济活动相关信息内部公开制度,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信息内部公开的内容、范围、时间和程序。严格按照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将单位网站作为主要信息公开载体,公开预算决算信息,专人负责财务信息公开工作,确保公开信息及时、准确。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 自觉接受区财政、纪检、审计等部门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