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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07/2022-000005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9-08-08
 公开日期  2019-08-08  发布机构  罗庄区司法局
罗庄区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的通知

罗司发〔2019〕27号

 

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市驻罗庄有关单位,区直有关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要求,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聚焦企业和群众关切深化“一窗受理.一次办好”改革,根据区委、区政府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大证明事项清理力度

各街镇、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2018年已开展工作的基础上,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证明范围和清理要求,进一步加大对本级本部门自行设定证明事项的清理力度,防止证明事项边减边增、明增暗减。本通知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或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及其他公共服务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的、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有关材料。主要包括:对法律事实的证明,如身份证明、出生证明、死亡证明;对法律关系的证明,如亲属关系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对资格、资质、能力或水平的证明,如职称证明、培训证明;权利归属证明,如住所、办公地点、检测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证明;其他客观状态的证明,如备案证明、验资报告、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等。

各街镇、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组织对本级本部门实施的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对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一律予以取消。(注意事项:法律、行政法规、省级地方性法规、部委规章、省政府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以及市级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市直部门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由上级部门负责清理,我们不需要进行清理,只需要负责清理区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

二、公布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

各街镇、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在2018年清理工作基础上,编制形成本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附件2),加盖单位公章后于8月16日前径送区司法局(区国防教育中心408室),电子版发送邮箱:lzqsfj@ly.shandong.cn。区司法局将根据上报清单汇总形成我区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公布。对于漏报、瞒报,清理后仍向企业、群众索要证明的单位、个人,将按程序转交纪检部门处理。

各街镇、区直有关部门(单位)经梳理后,无本级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的,请按照上述要求报送书面说明(可参照附件3模版,需加盖公章、主要负责人签字)。

各有关部门(单位)还要对2018年10月以后中央部委、省、市直部门取消的证明事项进行全面梳理确认,及时公布本系统取消证明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根据上级取消的进度,及时进行调整。有关公布文件请与清单材料一并报送。

取消的证明事项涉及区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由负责实施的行政机关提出修改、解释或者废止的建议,按照《罗庄区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规定程序进行修改、解释或者废止。

三、做好“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转办案件的办理工作

去年9月,司法部在中国法律服务网上开通了“群众批评——证明事项清理投诉监督平台”,截至目前,全市已办理平台转办的投诉案件7件,均按时办结。各街镇、区直有关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群众对证明事项的投诉建议,对收到的转办案件要严格按照要求及时办理,着力清理各种“无谓”证明、烦民证明,解决企业、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和“难点”问题。

联系人:王云龙 联系电话:8243556

 

附件:1.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名单

          2.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统计表

          3.无本级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情况说明模版

 

罗庄区司法局

2019年8月8日

 

附件1

 

区直有关部门、单位名单


区委编办、区保密局、区档案馆、区民族宗教事务局、区区残联、区发展和改革局、区教育和体育局、区科学技术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区审计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区统计局、区医疗保障局、区招商局、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区信访局、区大数据局、区广播电视台、区供销社、区扶贫办、区林业发展中心、区畜牧发展促进中心、区粮食和物资储备中心、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中心、区机关事务服务中心、罗庄公安分局、罗庄交警大队、罗庄规划分局、罗庄交通运输分局、罗庄税务局、罗庄环保分局、罗庄烟草专卖局

 

附件2

 

附件3

无本级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情况说明模版


区司法局:

根据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单位对本单位实施的区政府及其部门规范性文件、其他文件进行了认真梳理,不存在自行设定证明事项的情况。

特此说明。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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