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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18/2022-0000032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审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审计厅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办法》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16-08-20
 公开日期  2016-08-22  发布机构  罗庄区审计局
罗庄区审计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审计厅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办法》的通知

罗审〔2016〕6号


局各科室:

现将《山东省审计厅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办法》,转发给你们,请局各科室认真遵照执行。


罗庄区审计局

2016年8月20日


山东省审计厅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避免外部干扰,根据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参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登记报告和责任追究办法及审计署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独立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得执行任何组织、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的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干预,是指在审计计划制定、审计方案编制、审计事项确定和查证、审计结果性文书和审计业务信息编审、案件线索移送、审计结果公告等审计工作全过程中,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人员或非本审计事项直接相关的审计工作人员,本人或者请托他人,在正常工作程序之外,通过电话、面谈、书面等方式进行说情、打招呼、威胁、恐吓等,对审计人员施加影响,明示或者暗示审计人员对有关事项不深查,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不予或者不如实报告、公告,从轻、减轻、免除审计处理处罚,或者询问、过问、打探与审计工作有关的情况,影响审计人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计监督权的行为。

第四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审计的情况,审计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以组织名义向审计机关发文发函对具体审计项目提出要求的,审计人员均应当如实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

审计机关以外的组织、个人递转的涉及审计项目的函文、信件或者口头意见,或者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审计的,审计人员均应当全面、如实、及时地予以记录,并留存相关材料,做到全程留痕、永久存储、有据可查。

第五条 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填写《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见附表)。《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以报告人所在审计机关内设机构为单位按年度统一连续编号。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记录义务,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与职务、来文来函的时间、内容和形式等情况;对于利用手机短信、微博客、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信息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信息存储介质情况;对于以口头方式过问具体案件的,还应当记录发生场所、在场人员等情况,其他在场的审计人员应当签字确认。

第六条 《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原件及相关函文、信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应当一并录入、分类存储。审计工作结束后,书面材料一律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备查,其他材料归档时应当注明去向。

《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复印件交报告人所在审计机关纪委备案。

第七条 审计现场审计人员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遇到干预行为后1个工作日内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审计组组长遇到干预行为或者接到审计人员干预报告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和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审计机关负责人报告。省厅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必要时,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可以直接向省厅厅长报告。

负责审计结果文书和审计业务信息编审、案件线索办理、审计结果公告等工作的审计人员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遇到干预行为后1个工作日内向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和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上一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

厅属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审计人员报告的和自身遇到的涉及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向分管厅领导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向厅长报告。分管厅领导遇到干预行为的,应当在第一时间向厅长报告。厅长对有关人员报告的涉及特别重大、敏感事项的干预行为,或者自身遇到的干预行为,应当向省纪委驻厅纪检组组长报告,必要时直接向省政府、省纪委领导报告。

第八条 各处室应当每半年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向本单位分管厅领导报告,同时送厅机关纪委备案。

厅机关纪委应当每年对审计机关内设机构报告的干预审计工作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于次年1月底前向厅长专题报告。

第九条 审计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审计情况的,应当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应当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依纪依法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条 审计人员因严格执行本办法,而在考评、晋升、履职等方面遭遇特定组织、个人的刁难、打击和报复时,可以向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控告。

第十一条 相关单位和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情节轻微的,给予口头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由厅机关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遇有干预行为未按规定登记报告的;

(二)接到干预报告未按规定向上级领导报告的;

(三)按规定登记报告后未严格依法办事的。

密级(填表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具体报告事项内容确定是否定密和密级)

干预审计工作行为登记报告表

报告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干预人姓名


工作单位及职务


干预时间


涉及审计项目名称


干预方式、干预涉及的具体事项及有关情况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审计组组长(或指定的审计现场负责人)或者报告人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审计项目实施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分管厅领导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厅长意见

(签名)

年 月 日

干预事项

办理过程和结果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编号:(以报告人所在的厅机关各单位、各市审计局为单位按年度统一编号,如:“XX处20XX年第XX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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