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审〔2021〕19号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区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深入推进依法治区各项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省、市政府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审计局法律顾问的聘任、管理、续聘、解聘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在行政决策、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经济合同、涉外法律服务等领域聘任符合条件的律师事务所、法学专家、律师担任法律顾问。
第四条 受聘担任区审计局法律顾问的条件:
(一)律师事务所受聘担任区审计局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律师事务所具有承担区审计局各项法律服务需求的综合实力,其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信息化特征显著,在全省全市有一定影响力。
3.律师事务所及本所律师近5年来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4.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二)法学专家、律师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受聘担任区审计局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
2.高等院校从事法律教学科研工作者,应具有高级以上职称,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专职律师应具有市级及以上优秀律师荣誉称号;
3.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水平和业务特长,应当是全市行政法、民商法、诉讼法、涉外法律等法学专业领域领军人物;具有丰富的实践办案经验和工作能力,执业5年以上,专业办案能力在全市处于领先水平;
4. 熟悉区情、社情、民情和党委政府工作规则,热心社会公共事业,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5.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6. 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三)公职律师受聘担任区审计局法律顾问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
2.具有较高的法学理论水平和较强的实际工作能力,从事公职律师工作2年以上;
3.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有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并经所在单位推荐;
4.严格遵纪守法,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5.担任法律顾问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区审计局法律顾问的聘任:
(一)区审计局法律顾问的聘任按照双向选择、考察公示、择优选聘的原则具体组织实施。
(二)区审计局应当与受聘的律师事务所及法学专家、律师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以下条款:
1.基本情况;
2.法律顾问的工作要求;
3.合同期限;
4.法律顾问费的支付办法和标准;
5.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
6.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获聘的法律顾问,由区审计局颁发聘书并向社会公布。
区审计局法律顾问每届聘期1年,期满后经考核合格的可以优先续聘,连聘连任不得超过三届。
第六条 区审计局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为区审计局重大决策和行政、民事行为提供法律论证;
(二)参与起草或研究区审计局规范性文件草案;
(三)参与起草或研究区审计局签订的合同、协议等草案;
(四)为区审计局重大项目的谈判提供法律咨询;
(五)为区审计局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法律事务提供法律咨询;
(六)为区审计局处理信访事项提供法律咨询;
(七)为区审计局处理涉法案件提供法律咨询;
(八)受区审计局委托,代理和参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仲裁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九)协助开展法律知识教育培训和法治宣传工作;
(十)承担区审计局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七条 区审计局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接受区审计局安排,及时报告工作任务的进展情况;
(二)按时参加有关会议,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三)妥善安排工作时间,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
(四)因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应提前向区审计局报告,以便另行指派人员。
第八条 区审计局法律顾问享有如下权利:
(一)查阅有关文件及资料;
(二)应邀参加区审计局召开的有关会议;
(三)独立发表法律意见的权利;
(四)获得履行法律顾问职责必需的其他工作条件和便利。
第九条 区审计局法律顾问应当按下列规定参与处理区审计局的法律事务:
(一)普通法律事务,由区审计局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法律顾问咨询;
(二)疑难复杂法律事务,由区审计局根据实际需要,召集法律顾问通过咨询会、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成意见,或者直接由法律顾问向区审计局提供书面意见;
(三)区审计局对外交往和谈判及处理其他涉法事宜需要法律顾问的,由区审计局进行安排并通知相关人员参加,出具书面意见须经区审计局审查。
第十条 区审计局法律顾问履行职责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
(二)不得利用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以区审计局法律顾问名义私自招揽、开展相关业务,或者从事与法律顾问职责无关的活动;
(四)不得在诉讼、非诉讼或者仲裁活动中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区审计局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
(五)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区审计局形象或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区审计局法律顾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职业纪律被剥夺法律职业资格、专业资格或者专业职称的;
(三)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包括未经区审计局批准两次不参加法律顾问会议,三次不按期提供书面法律意见的,以及其他不积极履行法律顾问职责的情形;
(四)泄漏因担任区审计局法律顾问职务而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给区审计局或相关当事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从事与其职业、政府法律顾问身份不相符的活动,损害区审计局形象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应当解聘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法律顾问和临时聘请专家人员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罗庄区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
罗庄区审计局
2021年11月14日
附件:
罗庄区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区审计局法律顾问工作,更好的发挥法律顾问作用,结合罗庄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项目
法律顾问工作考核包括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评价两部分。
二、工作数量
工作数量由参与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审查,合同审查数量、参与听证论证会数量和代理案件数量等组成。工作数量分数由该部分的数量分别乘以各自分值后相加所得,其中规范性文及合同审查每案计3分,听证、论证每案计5分,代理临沂市内各级法院出庭应诉案件每案计15分;代理市外出庭应诉的案件,每案计20分;二审书面审理的,每案计5分。
代理案件类工作包括以下内容:出具代理手续、收集案件相关证据材料并制作答辩状及证据清单;向法院提交代理手续、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参加庭审并代收法律文书;案卷整理归档;案件代理过程中所需准备的其他材料。
三、工作质量
按照法律顾问工作档案记录确定。根据考核结果,予以激励加分。
四、结果运用
量化考核结果作为法律顾问费用支付依据和续聘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