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司发〔2016〕10号
各科、室、所、中心:
为规范全市社区矫正奖惩工作,完善社区矫正考核奖惩机制,深入贯彻落实《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切实规范罗庄区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罗庄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奖惩、调查评估审核委员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社区矫正奖惩、调查评估审核委员会组成人员
(一)审核委员会主任:
李学洪 区司法局局长
(二)审核委员会副主任:
孟凡娟 区普法办副主任
(三)审核委员会成员:
张凤刚 区社区矫正管理中心主任
姜吉华 区法律援助中心主任
林 腾 罗庄司法所所长
张德强 盛庄司法所所长
魏本伟 傅庄司法所所长
顾东旭 高都司法所所长
秦纪山 册山司法所所长
李浩铭 黄山镇司法所所长
黄 滨 沂堂镇司法所所长
徐 伟 褚墩镇司法所所长
二、议事原则
(一)依法及时。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奖惩、调查评估意见应当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工作有关规定为依据,及时提出奖惩和调查评估意见。
(二)实事求是。对社区矫正人员提请奖惩和调查评估意见,应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
(三)公开、公平、公正。及时向有关方面通报奖惩审核情况,自觉接受检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
三、审核委员会主要职责
审核司法所提交的拟给予社区矫正人员减刑建议; 审核司法所提交的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讨论、决定有关社区矫正奖惩工作的其他事项。
区司法局接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监狱的委托,对拟适用或建议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和罪犯,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情况的,立刻组织所辖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居住社区影响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提出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对于其中复杂、有歧义、有争论案件提请委员会审核。
四、工作制度
(一)审核委员会采取合议制度对审核事项进行审核。合议时由社区矫正奖惩、调查评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参与,参与人员为5人或5人以上单数,其中涉及哪个司法所的调查,哪个司法所人员参加评审。
(二)审核委员会合议案件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审核意见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少数人的意见记录在案。
(三)审核委员会根据司法所提交的奖惩意见和调查评估小组、司法所的调查情况,及时召开审核会进行案件合议,听取司法所和调查评估小组的意见,进行综合分析,集体研究提出奖惩意见和被告人、罪犯是否适用社区矫正的意见。司法所长只参与本街镇案件合议。
(四)审核委员会实行回避制度,参与案件评估合议人员遇有《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应主动回避。
(五)审核委员会对案件合议实行保密制度,参与案件评估合议人员,应遵守《山东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第六章规定工作纪律。
罗庄区司法局
2016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