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路政发〔2022〕14号
各科室、公路站:
为健全和完善国省道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加强和规范辖区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障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省交通厅《山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市公路中心《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及《桥涵养护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实际,制定《罗庄区公路中心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下发,望认真落实执行。
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罗庄区中心
2022 年 5 月 5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罗庄区公路中心国省道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罗庄区公路中心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保证公路畅通和桥梁运行安全,依据交通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省交通厅《山东省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制度》、《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罗庄区公路中心国省干线公路桥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罗庄区公路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心)负责管养的普通国道、省道桥梁、涵洞等构造物(以下简称桥梁)的养护管理工作。
第三条桥梁养护管理应贯彻“预防为主,安全至上”的工作方针,努力提高桥梁结构的耐久性和安全性。
第四条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应严格执行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技术措施,对所管养公路桥梁及时组织实施巡查、检查、检测和养护维修,确保公路畅通和桥梁安全。
第二章主要职责
第五条罗庄区公路中心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养护科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桥梁初始检查、经常性检查工作,及时上报桥梁受自然灾害和其他因素损坏的情况;
2、负责组织桥梁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
3、配合由上级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专业机构对桥梁进行的定期检查,并做好评定桥梁技术状况的复核工作,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做好桥梁的特殊检查工作。
4、负责组织桥梁小修保养工作,上报桥梁养护工程建议计划,组织桥梁日常维修项目的施工;负责辖区承担的国省道桥梁养护工程的监督检查工作。
5、负责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对公路站技术档案进行指导。
6、负责组织桥梁养护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
公路站主要职责:
1、负责辖区内管养路段桥梁日常巡查,第一时间现场处置桥梁突发事件,保障桥梁运营安全。
2、负责涵洞经常性检查工作,参与养护科组织的桥梁初始检查、经常性检查和涵洞定期检查。
3、负责桥梁维修现场监理工作,并做好技术指导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超重车辆通过辖区桥梁的现场监测技术工作。
5、负责本站桥梁技术档案的补充、完善和保密工作,以及桥梁养护管理信息数据的更新和维护工作。
6、积极参加各级组织的桥梁养护培训,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第六条明确负责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的分管行政领导、具体技术人员和养护员,保证桥梁养护管理的各项职责得以贯彻落实。
第七条认真落实交通运输部桥梁安全运行“十项制度”,即责任划分制度、信息公开制度、资金保障制度、养护工程师制度、例行检查制度、分类处置制度、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年度报告制度、定期培训制度、挂牌督办制度。认真做好桥梁检查和小修保养等工作,及时发现桥梁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努力确保桥梁安全运行。
第三章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
第八条桥梁养护管理的技术工作实行桥梁养护工程师制度。设置专职的桥梁养护工程师,配备技术人员协助桥梁养护工程师开展工作,并保持其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九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应认真执行交通运输部《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制度》、《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等制度及技术规范,按要求开展桥梁养护工作,及时、全面掌握桥梁技术状况,保障桥梁安全运行。
第十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应具有三年以上从事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经历,具有工程师及以上技术职称。
第十一条桥梁养护工程师实行定期培训考核制度。桥梁养护工程师和有关桥梁养护技术人员应定期参加技术培训考核。每年参加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四章桥梁检查与评定
第十二条公路桥梁养护检查等级分为Ⅰ、Ⅱ、Ⅲ级。对辖区管养桥梁建立桥梁检查等级台账,按分级实施桥梁检查。涵洞检查依据《公路桥涵养护规范》相关内容执行。
第十三条桥梁检查分为初始检查、日常巡查、经常检查、定期检查和特殊检查。各类桥梁检查的内容、频率应符合《公路桥涵养护规范》要求。
第十四条新建或改建桥梁应进行初始检查。桥梁初始检查宜与交工验收同步进行,最迟不得超过交付使用后1年。
第十五条养护检查等级为I、Ⅱ级的桥梁,日常巡查每天不少于1次;养护检查等级为Ⅲ级的桥梁,日常巡查每周不少于1次。特殊照明需求的桥梁,适当开展夜间巡查;遇地震、地质灾害或极端气象时应增加检查频率。
第十六条养护检查等级为Ⅰ级的桥梁,经常检查每月不应少于1次;养护检查等级为Ⅱ级的桥梁,经常检查每两个月不应少于1次;养护检查等级为Ⅲ级的桥梁,经常检查每季度不应少于1次。汛期、台风、冰冻等自然灾害频发期,以及养护检查等级为Ⅱ、Ⅲ级的桥梁,定期检查中发现存在4类构件时,应提高经常检查频率。
第十七条养护检查等级为Ⅰ级的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不得超过1年;养护检查等级为Ⅱ、Ⅲ级的桥梁,定期检查周期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 特殊检查是对桥梁承载能力、抗灾能力、耐久性能、水中基础技术状况进行的一项或多项检查与评定,以及对定期检查中难以判明病害成因及程度的桥梁进行的检查。特殊检查应委托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实施。
第十九条配备桥梁检查专用仪器和设备:回弹仪、裂缝宽度观测仪、水准仪、数码照相机、高倍望远镜、充气橡皮艇、强光灯、活动式人字梯等。
第五章桥梁动态监管
第二十条桥梁技术状况经检查评定为三类、四类、五类时,实行动态监管制度。
第二十一条对三类、四类桥梁,根据病害发展状况设置限载、限速标志或设置强制限制交通设施,禁止重型车辆通行,根据病害严重程度,安排专人值守,并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对五类桥梁,应立即安排专人值守,及时关闭交通,禁止车辆通行,并应向社会发布相关通行信息。
第二十二条对三、四、五类小型桥梁应及早安排实施工程处治。对四、五类中型以上桥梁、结构或病害较复杂的大桥,应上报市公路中心,由市公路中心专家鉴定小组,进行技术状况复核检查,评价桥梁技术状况,提出桥梁处治方案,并由市公路中心安排检测及设计工作,提出检测报告、设计方案等资料报告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因公路灾毁阻碍路网交通严重等特殊情况,可先行组织实施抢修抢通。
第二十三条对三、四、五类桥梁的动态监管情况,每月一次报告市中心。
第六章桥梁小修保养
第二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按照养护目的和养护对象,分为预防养护、修复养护、专项养护和应急养护,其中修复养护包含大修、中修、小修。上级批复下达的危桥改造等专项桥梁养护工程的管理详见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根据桥梁技术状况评定结果,应分类采取不同的养护管理措施:对技术状况为一类、二类的桥梁应加强小修保养,防止出现明显病害。对技术状况为三类、四类、五类的桥梁,应依据桥梁检查结果和技术论证分析,安排中修、大修或改建。
对荷载等级、宽度、抗灾能力、安全防护标准等技术指标低于所在路段公路技术标准的桥梁,应有计划地进行技术改造。
第二十六条桥梁日常保养工程是对管养范围内的桥梁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经常性、预防性、及时性的维护保养工作,具体内容:清除桥面泥砂、积水、积雪、积冰、杂物;清理疏通涵管涵洞、桥下河槽;清洗桥梁护栏;清理伸缩缝;疏通泄水孔;清除锥坡杂物、杂草;清理涵洞淤塞及桥下行洪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桥梁小修工程是指对桥梁设施的损坏部分进行及时修补、修理,以恢复桥梁原有技术状况的工程项目。工程内容:桥梁局部修理、更换桥栏及泄水孔;粉刷、油漆桥栏;修补墩、台、锥坡、桥下铺砌等圬工体的轻微损坏;加固、修补桥涵铺底;钢支座养护;中小型水毁(构造物等单项工程修复工作量二十万元以下的水毁项目)修复;修理部分桥梁伸缩缝、支座和桥板、桥面局部较大损坏;涵洞接长等。
第二十八条桥梁日常保养、小修工程的管理程序依据市公路中心《公路养护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桥梁小修保养工程应严格按照部颁相关养护技术规范施工,不得降低技术标准。质量要求:通过日常巡查、经常性检查和保养、维修措施,保持桥梁各构部件、防护设施、附属设施齐全完好,外观整洁,桥面铺装坚实平整、横坡适度,桥头连接顺适,排水畅通,保障通行安全。
第七章 桥梁养护工程管理
第三十条桥梁养护工程根据上级有关公路养护工程管理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前期工作、计划编制、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工程验收等程序组织实施。桥梁应急养护除外。
第三十一条组织实施各类桥梁养护工程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与工程施工等相关作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通过公开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方式选择具备相关技术能力和资格条件的单位承担。桥梁应急抢修,可以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上报市公路中心,由市公路中心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队伍实施。不进行招投标的桥梁应急项目,委托人应对被委托人的资质、业绩和信誉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后确定。
第三十二条负责桥梁养护工程项目施工环境协调、项目日常巡查、施工安全监管、交通组织管理、区财政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三条桥梁养护工程开工前按照有关规定由市公路中心向交通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向行政审批部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三十四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建立项目管理制度,完善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规范要求施工,加强工序控制和质量检验,做好自检记录。投标文件承诺的人员要到岗到位,质量试验检测设施设备要齐全完备,施工机械设备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三十五条桥梁养护工程项目应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交通组织方案“双审制”,开工前组织安全与应急、交警、公路保护及工程技术等有关专家联合进行审查,按有关规定通过有关媒体向社会发布施工公告,提醒车辆绕行。需要封闭中断交通的项目,除紧急情况外,须于封闭交通前5日与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六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布设施工作业区,设置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施工车辆、人员和过往车辆的安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交通疏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桥梁养护工程施工期间须严格落实国家、省、市有关环境保护规定。加强扬尘控制,落实物料储存、运输覆盖及拌合站除尘措施,严禁超标排放,落实作业现场防尘措施,严禁采用鼓风方式施工作业,落实施工垃圾定点回收处理措施,严禁乱扔乱倒施工垃圾。
第三十八条桥梁养护工程须严格落实廉政责任制,签订廉政合同,加强监督管理,有效预防腐败现象。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养护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进行工程巡查或不定期检查,依据《临沂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养护工程检查考核办法》组织月度检查。
第四十条桥梁养护工程按照《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和《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质量评定和交、竣工验收。桥梁养护工程项目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
第八章技术管理
第四十一条桥梁养护技术管理内容包括技术档案管理、数据库管理、信息化管理等。
第四十二条技术档案的管理和归档应以单个桥梁为单位,建立“一桥一档”的档案管理模式,做到内容完整、更新及时、方便实用。积极稳妥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逐步实现技术档案的电子化管理。
第四十三条建立健全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更新桥梁技术数据,保证公路桥梁技术档案真实完整。要大力推进公路桥梁信息化管理,逐步实现桥梁养护管理系统联网。对特别重要桥梁逐步建立符合自身特点的养护管理系统和健康监测系统。
第四十四条桥梁养护技术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桥梁基础资料。包括:
(1)管养桥梁基本数据(桥梁卡片)。
(2)桥梁小修保养工程的实施技术资料和养护质量评定结果,以及工程实施的时间、组织实施人员等。
2、桥梁检查资料。包括桥梁初始检查资料、日常巡查资料、经常检查资料(报告及记录表)、定期检查资料、特殊检查资料。
3、特殊情况资料。包括地质灾害、气象灾害、超限运输等特殊事件的具体情况、损害程度、处治方案等。
4、管理资料。包括有关桥梁管理制度、文件,桥梁养护责任人基本资料、年度主要工作及业务考核情况、桥梁养护管理和安全运行年度报告等。
第四十五条桥梁养护管理应建立规范的桥梁数据库,采用电子化存储与管理。建立完善数据采集和管理制度,根据检查、预防养护、修复养护加固改造或重建等情况及时更新,保证数据的技术性和有效性。
第四十六条桥梁数据库的内容应包含桥梁静态数据和动态数据。桥梁静态数据包括桥梁基本信息、空间信息、技术指标、结构信息以及档案信息等,动态数据包括桥梁的技术状况和养护历史信息(包括病害信息、检查以及维修信息等)等。
第四十七条积极构建以桥梁数据库为基础的桥梁养护信息化平台,建立动态的评价和预警体系,实现桥梁养护管理的科学决策。
第九章现场应急处置管理
第四十八条在各级政府和上级业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国省道桥梁突发事件的现场处置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第四十九条依据省交通运输厅、省交通运输事业服务中心、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的有关规定参与制定以预防和处置桥梁坍塌事故为重点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信息上报、分级响应、交通保障与恢复、事故调查等工作的职责和程序。针对辖区内特别重要桥梁参与单独制定应急预案。对技术状况为四、五类的桥梁,以及超过使用年限的危旧桥梁,除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外,应分别制定应急交通组织方案,确保一旦发生事故,交通组织井然有序。
第五十条发生公路桥梁突发事件后,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发生以下突发事件,应立即向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1、桥梁损毁中断交通的。
2、大型桥梁、特别重要桥梁出现严重病害危及桥梁安全的。
3、车辆或船舶与桥梁设施相撞,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十二条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桥梁突发事件的人员、物资、资金保障工作,确保应急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十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对公路桥梁养护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深入桥梁养护管理工作现场,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检测手段,不得流于形式。监督检查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各项规章、制度和技术规范的执行情况。
2、人员、经费的落实情况。
3、桥梁检查、评定工作的开展情况。
4、养护计划执行和养护工程管理情况。
5、桥梁技术档案和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维护情况。
6、养护施工作业安全开展情况。
7、各项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8、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监督检查项目。
第五十五条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相关单位立即改正。监督检查结束后,应向相关单位反馈书面意见。对桥梁养护管理工作薄弱、技术状况评定不规范、安全隐患突出的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原相关桥梁管理规定办法,同时废止。与上级规定有冲突的,按上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