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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31/2022-000000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  成文日期  2022-05-09
 公开日期  2022-05-09  发布机构  罗庄区供销社
罗庄区供销社社有资产管理办法

为规范和加强社有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保值增值,依据有关法规政策和全国供销总社《供销合作社社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罗庄区供销社的实际状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产范围

本办法所称社有资产,是指区供销合作社和基层社控制并拥有的各种形式的资产。

二、资产管理

1、区供销合作社依法对社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置的权力,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基层社社有资产属于基层社集体所有,区社对下级社的社有资产管理负有指导、协调、监督的责任。

2、资产使用人为资产日常管理和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做好房屋建筑物安全隐患的排查,重点对闲置多年的老旧房屋加强维护与修缮或处置,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3、资产使用人应认真做好资产经营,定期对资产进行常态化、制度化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

4、资产所有权人应定期开展资产清查,对现有的各类资产需详细登记,包括:资产名称、位置、建设年限、实有面积、使用状况、权证情况以及资产变动等内容,并拍照留底建立电子档案,确保真实、准确无误、清晰明了,做到帐实相符、帐表相符。建立资产档案,设专人负责管理。

5、逐步完善房屋建筑物不动产权证的登记。对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要通过办理权证明晰社有资产权属。

三、资产经营

1、根据供销社职能要求,可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利用社有资产对基层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经济组织进行合作、参股、入股。

2、开展社有资产投资、合作、入股,要坚持“审慎、稳妥”的原则,既要保障社有资产增值提效,又要积极发挥为农服务的带动作用。

3、做好闲置资产的开发利用,提高资产利用率,增加资产收益。

4、基层社及社有企业不得为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不得未经区社批准对外参股、入股。

四、资产处置

1、资产处置是指资产产权转让、产权注销等改变资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社有资产转让、出让、出售、报废以及城市建设征迁等行为。

2、资产处置由资产所有权人牵头组织,经批准后按国有资产相关程序施行。

3、转让、出让、出售社有资产,应完善资产处置的相关手续,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进行。

4、因城市建设改造需征迁社有资产房屋等建筑物,应当予以支持配合,按照最新房屋等建筑物补偿标准获得合理补偿或房产置换。

5、除土地使用权、房屋等建筑物之外的其他社有资产,出售、报废应当按照先批准后施行的原则进行。

6、资产处置后,应及时调整社有资产实物台账和财务账表,做到账实相符。

五、资产租赁

1、社有资产对外出租一律实行公开招租。招租方式根据国有资产出租规定,采用公开竞价等形式进行。

2、资产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三年,租赁期限大于三年的,应当约定租金增长方式和幅度。资产原则上按现状出租。

3、租赁合同包括资产和承租人的基本情况、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交付方式、装修维修、租赁安全、租赁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并要求租赁方合法经营。

4、资产管理责任人要及时足额收缴租金,并按规定上缴。督促承租人履行合同约定,及时制止承租人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行为。

六、资产收益及费用管理

1、资产收益指社有资产(包括有效资质)对外租赁、经营和处置所形成的收益。

2、资产收益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坐支、截留和侵占。

3、经区社同意,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各基层社及社有企业的资产收益可优先解决本单位的遗留问题。

4、严格控制开支,区社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财务监督检查。

七、责任追究

基层社、社有企业有下列行为者,情节轻微由区社责令改正;拒不改正者,解除聘用合同,其所涉待遇、保险等自解除聘用时终止;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予以追究;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

1、违反本制度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2、管理不善、未履行资产管理及安全管理责任、玩忽职守造成社有资产严重损失的;

3、利用职权,在资产租赁处置中谋取私利的;

4、擅自转让、处置社有资产的;

5、擅自为外单位、个人提供担保、抵押,未经批准对外参股、入股的;

6、其他违反社有资产管理规定的。

八、附则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有不一致的从此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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