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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20/2021-000011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应急发〔2021〕17号 关于开展首届“安全卫士”评选的通知  成文日期  2021-06-03
 公开日期  2021-06-03  发布机构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罗应急发〔2021〕17号 关于开展首届“安全卫士”评选的通知

各街镇应急办(科),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精神,培育挖掘一批安全生产领域爱岗敬业、贡献突出的优秀人才,鼓励广大安全生产工作者积极为全区安全生产事业建功立业,促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经研究,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第一届“安全卫士”评选。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参选范围和评选条件

首届罗庄区“安全卫士”共评选6人,推荐人选应为长期在罗庄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区直、街镇应急系统工作人员不参加本次评选。推荐名额按照每个街镇2人分配,区应急管理局综合全区情况推荐2人。评选条件见《罗庄区“安全卫士”评选办法(试行)》(附件1)。

二、评选步骤

本次评选工作由区应急管理局具体组织实施。为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罗庄区“安全卫士”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评选工作严格按照《罗庄区“安全卫士”评选办法(试行)》要求,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街镇按照评选条件和数量要求推荐候选人,并进行初步条件审查。

(一)宣传发动。各街镇应急办(科)传达评选通知及相关要求,广泛宣传“安全卫士”评选的目的和意义,发动辖区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评选办法积极参与。

(二)推荐上报。各街镇应急办(科)组织开展本辖区评选工作,各街镇负责推荐人选的初步考察,推荐人选须在所属单位公示栏进行公示,推荐无异议后方可上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各街镇请于6月7日前,以街镇为单位将《首届罗庄区“安全卫士”申报表》(附件2)及有关证明材料报送至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三)审核评选。由区“安全卫士”评选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相关人员对推荐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对初审合格的候选人进行评审,对评选结果进行上报、公示。根据评审、公示情况,综合论证确定人选名单,报区“安全卫士”评选委员会审定。

三、材料要求

1.按统一格式要求,分别提供《首届罗庄区“安全卫士”申报表》、2000字事迹材料(见附件3,事迹真实、文字简练;内容应包含个人的基本情况、简历、主要事迹等)。

2.不同场景的5寸彩色工作照、生活照各1张;2寸蓝底彩色免冠正面照3张,用于各类宣传报道。

3.申报人相关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获奖证书,企业任职证明,资质证明(证书),服务合同,相关技术发明、创新成果、专利证书等证明材料。

4.公示情况、考察意见(附件4,正反面打印),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征求纪检、综治、公安、法院、应急等部门意见须分别加盖公章。

上述材料均需提供原件、复印件及电子版,除照片和证书原件外,其他纸质版材料一式3份。凡以上材料不符合要求的申报人员,将不作为候选人考虑。材料不全且逾期不报的,视为自动放弃。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评选“安全卫士”的重要意义,将开展评选工作作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区关于安全生产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认真组织,精心谋划,加强宣传,扎实做好推选工作。

(二)严格推选标准。坚持面向基层一线,尤其向在艰苦、困难、危险岗位奋战的人员倾斜。按照“谁推荐、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审核,确保推出的人选具有先进性和代表性,经得起时间检验。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的取消资格。

(三)强化调度推进。区评选委员会要定期调度进展情况,按照时间节点推进各项工作。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时限完成各项工作。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推荐材料的,一律视为放弃。

联系电话:8249628。

附:1.罗庄区“安全卫士”评选办法(试行)

2.首届罗庄区“安全卫士”申报表

3.首届罗庄区“安全卫士”申报人选事迹材料

4.罗庄区“安全卫士”申报人考察意见和征求意见(样本)

罗庄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5月25日

附件1

罗庄区“安全卫士”评选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精神,强化安全生产相关工作人员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提升安全技能。根据罗庄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罗庄区范围内,所有企事业单位中在一线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人员(不包括在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评选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按照自下而上、逐级推荐、民主择优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罗庄区“安全卫士”评选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罗庄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评选工作的组织、评选、结果上报、公示等工作。

第三章 评选方法及条件

第五条评选周期

罗庄区“安全卫士”每两年评选1次,相邻两次之间参评人员不得重复参与。

第六条评选范围

1.长期扎根一线,在应急管理系统从事安全生产工作的工作人员。

2.长期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工作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七条“安全卫士”评选标准及否决条件:

(一)评选标准

1.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安全生产方针,为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

2.在本职岗位上,认真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各类制度和办法,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工作认真负责、任劳任怨,勤于学习钻研,具备完成本职工作较高的业务理论知识和工作技能。

4.在传帮带工作中能够积极发挥带动作用。

5.热爱集体,积极主动建言献策,提出合理化建议,团结同志,作风正派。

6.连续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不低于五年。

7.注册地为罗庄区,且近两年内连续为罗庄区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服务的省级安全生产专家或近三年连续为罗庄区辖区内企业、事业单位服务的市级安全生产专家;注册地为罗庄区内的国家级专家,可直接申报。

8.获得省部级表彰的应急管理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应急管理相关)以上,省部级二等奖以上,地市级一等奖以上应急管理相关技术发明、创新成果、专利,并在应用中取得显著社会效果的,不受以上条件限制,可直接申报。

(二)否决指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选资格。

1.评选期间内所在单位发生人身事故、非人身事故(包括未遂事故)及责任事故的。

2.近3年内因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被追究责任的。

3.近3年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

4.连续从事安全生产工作低于5年的。

5.出现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偷盗、参与黄赌毒,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的。

6.工作疏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7.扰乱评选工作的。

第八条评选程序

罗庄区“安全卫士”评选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组织审定的方式进行。各街镇负责推荐人选的资格审查、初步考察和公示,区“安全卫士”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推荐人选进行条件审查,并组织评审。

第四章 待遇和管理

第九条罗庄区“安全卫士”管理期4年,遵循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条对罗庄区“安全卫士”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后果,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罗庄区“安全卫士”的,经区“安全卫士”评选委员会办公室核实,报区“安全卫士”评选委员会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一条评选为罗庄区“安全卫士”的人员所在企业或单位,在安全生产领域先进评选中优先考虑。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罗庄区“安全卫士”评选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附件:“安全卫士”申报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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