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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213/2019-0000110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罗庄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办法  成文日期  2019-02-13
 公开日期  2019-02-13  发布机构  罗庄区农业农村局
罗庄区农业农村局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开,提高农业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区农业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应当坚持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根据不同执法环节,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公开下列行政执法信息:

(一)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主动出示有效执法证件。有执法标志的,应当佩戴执法标志;

(二)主动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三)依法出示并送达相关执法文书。

第四条执法机构应当主动将行政执法决定及履行情况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结果公开可以采取摘要形式或者决定书形式。采取摘要形式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文号、执法相对人、执法事项名称、主要事实、依据、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内容。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向社会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的;

(二)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三)公开后可能妨碍正常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应当通过公告、公报等文件方式或者网络平台、广播电视、新媒体、办公场所公告栏等载体进行。

第七条执法机构发现公开的执法信息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执法机构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可以向执法机构申请更正。执法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第八条行政执法决定依法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应当及时撤销原行政执法信息,并作必要的说明。

第九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2日起施行。

罗庄区农业农村局

2019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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