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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580/2019-00000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事务“四监管”的暂行管理规定  成文日期  2019-05-22
 公开日期  2019-05-22  发布机构  罗庄区黄山镇
关于进一步规范村级事务“四监管”的暂行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村级集体资金、财务、合同、举债的监督管理,促进我镇经济社会稳步跨越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村集体资金监管

  1. 村集体收入管理

  2. 严格村级代管制度。村级收入实现后,必须在3日内交镇经管站公户进行代管,其中村集体经济收入包括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财政补助、上级转移支付、社会捐赠资金、各种专项补助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土地征用、占地补偿和收益等。所有收入做到应收尽收、及时入账,严禁坐收坐支,挪用和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收入不记账等违法违纪行为。交代管资金时需提供资金来源证明材料。押金、罚款、保证金收入等不能报账,属加重农民负担。

  3. 规范资金收款票据。村集体收到资金款项收入时,必须开具由市农业局监制和统一印刷的《临沂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票据》,不得使用自制(印刷)的收款票据。禁止隐瞒、截留、不入账和私设“小金库”,严禁白条抵库。(私设“小金库”指账外账,白条抵库指库存现金中有借条、欠条、不能记账的单据)

  4. 村集体支出管理

    1、报账票据审核制度。严格按照财务管理相关规定,一律用正式发票入账。所有支出单据必须注明支出事由,具备“四字一章。”支出单据要取得外来原始凭证, 必须索要带税务章的发票,要有客户名称、收款单位财务章、收款人,要确保原始凭证真实、合法、完整,杜绝用收据、白条报销。每单笔总金额200元的支出票据,必须附有支出明细。发票上严禁涂改,不得在日期处签字。

    2、开支限时入账制度。支出票据要在1个月内报账,凡支出发生后2个月内不报账的,无正当原因一律不得再申报入账,跨年度的单据次年不允许报账,特殊情况由村级写出书面说明报“三资”委托代理服务中心调查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入账。

    3、规范非生产性开支制度。非生产性支出实行限额标准控制。

    (1)村级招待费。根据上级要求倡导厉行节约办公,村级不设接待费,一律零招待。

    (2)村干部报酬。绩效工资发放使用区农经中心统一印制的工资表入账。发放办法见《黄山镇在职村干部业绩考核奖励报酬管理发放办法》。

    (3)燃油费、车辆维修费、各种名义的招待费一律不予报销。村支“两委”成员不允许以各种名义发放任何福利及各种补助。不得以村集体的名义向单位和个人提供庆典或各类费用,村级报刊费每年不得超过800元。

    (4)其他费用。每月无正式发票的金额小于100元的原始单据不得超过200元,定额发票(后附原始票据)不得超过200元,村级租车费用每月不超过800元,特殊情况提前报备审批。

    4、支款审批管理制度。

    (1)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必须履行“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财务开支事项发生时,经手人必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到月底报账时作为附件审核。

    (2)村级开支需在每月10日党员议事日进行财务预算,会议记录作为代管资金支取的原始依据。村集体支取代管资金时,村支部书记(村主任)召开专题会议,共同研究资金的用途及数额,10000元以上要履行“四议两公开”程序,会议记录要有开支预算明细,研究通过后,村财务人员填写支取资金申请表。

    (3)支款时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工作区书记、第一书记、联系工作区领导、经管站长、分管领导、镇长签字方可支取,并且要附有村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会议记录及相关凭证复印件。

    (4)支款申请表要填写用途和金额明细,相关材料作为附件。根据支款用途审计单据报账,不按支款用途的发票不予审计入账,支款金额只能用于本月的开支,现金月余额不能超过5000元,多余时要及时缴存代管。

  5. 村集体财务监管

    (一)实行“四字一章制度”

    每月月底为各村的理账时间,由村支“两委”成员、驻村指导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参加,对本月发生的收支业务进行认真梳理,记好民主理财会议记录。本月收支的单据要有经办人、村支部书记主任、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驻村指导员签字,加盖民主理财专用章,并说明事由。手续不完备或不符合财务规定的单据一律不予审计入账。

    (二)民主理财、财务管理制度

    村务监督委员会每月都要定期召开民主理财会议,对村集体一个月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核监督。仔细审核每笔收入和支出,对合理合法的支出,要加盖民主理财公章;对不合理或手续不完备的支出有权拒绝支付。

    每月10日为财务公开日,村级财务公开按镇统一规定的内容和格式,于每月10日将本月财务收支情况在公开栏中进行公布,公开内容要真实、全面、具体,收入要有总额、有明细,支出要有总额、有明细、有事由。

    (三)岗位职责及报账制度

    1、每月1-9日各村按时报账,9日之后无特殊情况不再报账。

    2、明确各财务管理岗位的职责、权限,实行账、款分管,每村必须配备报账员,由村推荐,经管站考核,考核合格后村聘任,并报农经中心备案。报账员实行回避制度,具体负责报账工作,做到及时对账,账实相符。村报账员在聘期内不得随意调换,如有特殊情况须经“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核批准备案并做好交接手续。

    3、报账员与会计按月对账,及时将本村资源、资产的变动情况进行变更登记。

    三、工程招投标管理

    村级1万元以上公益事业性开支和重大事项需经村“四议两公开”程序研究决定通过,并形成会议记录,报镇经管站审批。如果涉及工程、村经济开发等重大项目必须有预算报告,实施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报镇主要领导审批后方可开工建设。对所有未经审批事项,私自进行建设的,一律停工并追究村主要责任人责任。

    1、项目建设要进行预算、评审,1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按照“四议两公开一监督”程序,形成方案,报代理服务中心审核备案。预算本着优质低价、就近定点的原则自行组织采购,及时结算。

    2、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项目,村集体委托招标公司进行招标或议标,1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招标公司组织公开招标。

    3、项目全部招标工作完成后,镇“三资”代理服务中心审查招投标程序及项目合同。审核后,村集体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按照合同实施项目。村集体同时将合同交“三资”代理中心备案。

    4、项目建设完成后,村集体初步验收,形成验收报告,并请镇进行审核,镇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项目资金拨付依据。

    5、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手续,镇经管实行资金直达。

    四、村级合同监督管理

    (一)村级合同清理

    村级合同交镇农经站监督管理,分类输入微机。达到底子清、文本全、登记明确,符合法律和政策。不得隐匿合同,私自存放。

    (二)合同招标签订

    1、村级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必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村级组织章程进行,由村确定发包项目并拟定发包方案。各村签订集体合同时,必须事先向镇政府写出书面申请,村支部书记(村主任)签字后,报工作区及镇政府领导审批。要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研究合同发包事宜,做好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申请报告、领导审批,一起存档备案。

    2、各业项目的签订实行公开竞标、招标。按照“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并拟定、张贴招标公告。

    3、严格控制合同期限。严禁一次性收取多年的承包费,原则上各业承包一次性收取承包费不得超过三年。

    (三)合同跟踪管理

    村级各类合同的签订最低不能少于三份,其中一份镇经管站存档,实行微机化动态管理,及时掌握合同期限、资金收缴情况,发包方与承包方严格按合同规定执行,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合同,查阅合同档案必须经村主要负责人批准。

    五、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管理

    (一)村集体资产的处置、承包、租赁或出让,应当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价格,方案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决定后,经相关会议研究方可实施。

    (二)村集体经济组织分类别建立资源登记簿,对集体所有的资源逐项记录,代理服务中心在三资管理平台上发布,资源登记簿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

    (三)村“两委”在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下与承包、租赁经营者或资产受让方签订合同或协议,明确承包人员名称、地址、用途、数额、承包起止日期和期限等,并经镇审核后存档备案。

    (四)村两委对村集体资产、资源的处置情况及招标结果等进行公开、公示,公示不少于15天。

    六、村级举债管理

    村级需根据本村当年的收支预算,量入为出,尽量做到收支相平衡,原则上不允许举债经营。未经镇政府审批,严禁村级举债搞建设。严禁未经批准擅自贷款、借款或由实施单位垫资等方式新上项目;严禁以集体名义为有关单位和个人贷款、借款提供担保和抵押;严禁以集体或个人名义举债解决办公经费不足、发放干部工资和垫支各种村级支出;严禁铺张浪费和随意增加非生产性支出。

    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特殊情况确需举债的,应在举债前履行“四议两公开一监督”民主决策程序办理,提出举债申请,经工作区书记、经管站长、联系工作区领导、分管领导签字后报镇审批批复。违规举债不予入账,凡违反规定形成新债务的,“谁举债谁承担”。

    七、监督管理

    (一)村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按照《罗庄区村级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执行,村主职干部离职或被免职后,10日内由镇组织部门牵头,镇经管、财政、审计、工作区、村参加,组成财务交接审计小组,及时进行财务交接和离任审计。对村干部不按月审计入账造成的沉积单据,一律不予审计交接,支出由个人负担;离职时符合报账的单据及时入账,并办理交接手续。

    (二)大额支出跟踪审计。村单项支出超过1万元以上,由镇审计办联合经管站进行跟踪审计。凡与其申请事由不符,支出单据不规范、不完善的不予报帐。

    (三)检查通报制度。镇经管站定期、不定期对各村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在全镇进行通报。每有一次不按时理帐、报账的,报分管领导谈话,并暂停支取代管资金,连续三个月出现上述情况的,列为重点检查审计村。凡私设小金库、坐收坐支、账面支出与帐实不符的,视其情节轻重,对村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本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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