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本级文件 > 正文
 索 引 号  luozhuangqulz580/2018-0000018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信息名称  黄山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成文日期  2018-10-19
 公开日期  2018-10-19  发布机构  罗庄区黄山镇
黄山镇“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做到全镇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必须(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纪律规定及上级有关要求,并结合黄山镇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一、基本要求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努力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议事决策。凡属职责范围内的“三重一大”事项,都应集体讨论决定,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决定得到正确贯彻执行。

  (三)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党政主要领导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二、事项范围

  (一)重大决策

  1、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制定和落实本镇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济指标、考核分配方案等事关全镇性的事项。

  3、制定和实施镇综合体制改革方案,机关、事业单位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基层党组织的建制。

  4、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5、制定、修改和废除镇级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6、关系全镇人民生产、生活、福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决定镇管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包括机关、村(居)、企事业单位党(总)支部成员的职务任免,村委会、居委会成员人选的配备及选举结果的审核、通报等事项;

  2、确定镇管干部后备人选和党员的发展工作;

  3、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

  4、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5、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

  6、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包括重大工程和实施项目以及征地拆迁安置等项目,以及达不到招标起点的大额(5万元以上)不公开招标建设项目;

  2、重大投资项目安排,包括以财政性资金或融资投资的重大项目;

  3、重大活动项目安排,包括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和节庆活动;

  4、其他应由集体决策的重大项目安排。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镇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本镇年度财政预算外大额资金5万元以上的安排和调整;

  3、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主要程序

  凡属“三重一大”事项,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镇党委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党委会议决策“三重一大”事项,要做到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以保证决策过程的科学民主和结果的公正合理。

  (一)酝酿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应进行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应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应实行听证和公示制度,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度。选拔任用干部,应事先征求同级纪检部门意见。

  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前,镇党委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作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3、提请镇党委会议审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应按规定程序提出,除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因事请假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征求本人意见,会后将决策情况告知本人。

  (二)集体决策

  1、在镇党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上,党委班子成员应对决策建议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党委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镇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最后发表意见。对讨论中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2、镇党委班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出席会议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其中分管议题工作的班子成员必须到会。议题表决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表达、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等表决形式进行,以赞成人数超过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为通过。若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大家意见的基础上,适时进行归纳、集中,提出决定性意见。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表决一般采用记名形式(含口头和书面等形式),每位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记录在案,以示负责。讨论涉及干部、人事等敏感问题时,应进行无记名表决。表决涉及与本人利益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非党委成员不参加表决。

  3、镇党委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等情况,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事项、决策范围、集体决策的形式和程序。会后要形成《决策“三重一大”事项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会议纪要须记录每个议题的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

  4、上级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人员和党代表等可根据议题内容,列席党委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结果,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

  5、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泄密,否则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执行决策

  1、“三重一大”事项经镇党委会议决策后,由党政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党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

  2、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意见。

  3、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由镇党委会议重新作出决策;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镇党委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镇党委会议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四、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镇党政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镇党委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把执行“三重一大”制度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自觉接受监督,有关监督部门应监督情况应及时向镇党委领导汇报。发现可能影响决策、决定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作出适当调整;调整程序执行决策程序规定。

  (三)镇党委办公室和镇纪委办公室应对党委决策的“三重一大”事项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镇党委会议报告。对“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应范围内公开。

  (四)对未经镇党委会议集体决策就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同级或上级党委(党组)纪检、组织部门报告。

  (五)对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规定的,或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造成决策失误,造成较大损失和严重不良影响的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责任追究主要依据当事人的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责任追究的方式有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免职、责令辞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关闭窗口
下载Word 下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