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临环(罗)查字〔2018〕1号
孙少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1311MA3J4E341U 厂名:临沂市罗庄区顺利石灰厂
地址: 罗庄区册山街道 负责人: 孙少廷
我局于2018年8月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处于压火生产状态,脱硫、除尘治理设施均未开启且存在长期未运行情况,同时调查显示你厂在区政府已实施关停后,通过购买发电装置进行生产(或压火生产),同时长期停止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生产废气未经治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环境。同时根据《罗庄区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攻坚行动方案》(罗办字〔2017〕25号),你厂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关闭拆除。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料口两个、窑体入口两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2018年9月18日起至2018年10月1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