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孙少廷(临沂市罗庄区顺利石灰厂)实施查封的决定书 临环(罗)查字[2018]1号
编辑:罗庄区环保分局    发布日期:2018-09-18    点击:[]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查封决定书

(罗)查字〔20181

孙少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371311MA3J4E341U 厂名:临沂市罗庄区顺利石灰厂

地址: 罗庄区册山街道 负责人: 孙少廷

我局于201883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厂处于压火生产状态,脱硫、除尘治理设施均未开启且存在长期未运行情况,同时调查显示你厂在区政府已实施关停后,通过购买发电装置进行生产(或压火生产),同时长期停止运行大气污染治理设施,生产废气未经治理设施处理,直接排放环境。同时根据《罗庄区大气污染防治2017年攻坚行动方案》(罗办字〔2017〕25号),你厂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完成关闭拆除。

以上事实,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料口两个、窑体入口两个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 30 日(时间从2018918日起至20181018日止);查封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你单位厂区内,在此期间,你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临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临沂市环境保护局

2018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