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山东科美药业有限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编辑:罗庄区人社局    发布日期:2025-05-29    点击:[]

山东科美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违反工资支付规定,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

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你单位未按照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法下达的法律文书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改正。

1、《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通知书》[2024]第1166号,送达时间2024年11月11日。

2、《劳动保障监察责令改正指令书》[2025]第32号,送达时间2025年1月14日。

3、《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第13号,送达时间2025年2月10日。你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提出陈述、申辩、听证,对此你单位已放弃了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

此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接受并配合劳动保障监察。”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一)……(二)……(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调查询问书;(四)……(五)……(六)……”之规定。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二)……(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四)……”及《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鲁人社规〔2023〕6号第53项“因投诉举报被检查,经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或属于工资、社保、劳动合同等严重违法行为的,处以12000元以上16000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

决定给予你单位下列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元)。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到临商银行罗庄支行(地址:罗庄区双月湖265号)缴纳罚款。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不得停止执行本行政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因你单位已不在经营,无办公地址,向你单位经营时留存地址和联系方式,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罗人社监罚字[2025]第7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详见附件。

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