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等规定,拟予以处罚,现予以公告告知:
1、2024年11月11日21时03分许,魏静(身份证号:371302********4324),在罗庄区临西九路与化武路交汇,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2、2025年3月1日21时30分许,张勇(身份证号:371311********335X),在罗庄区双月湖路与开元路交汇,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3、2025年1月4日20时40分许,王有君(身份证号:330226********6578),在罗庄区沂蒙南路与双月园路交汇,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4、2024年12月11日20时22分许,王海波(身份证号:371322********0412),在罗庄区双月湖路与开元路交汇,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5、2024年12月18日14时01分许,马宁波(身份证号:371322********4612),在罗庄区罗七路与学府路交汇,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6、2025年1月13日22时18分许,黄树万(身份证号:371311********2337),在罗庄区化武路与湖东路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7、2024年12月9日22时08分许,胡立亮(身份证号:371327********1817),在罗庄区沂河路与电厂路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8、2025年2月2日13时54分许,邓艳彤(身份证号:371311********3517),在罗庄区罗六路与湖北路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9、2025年1月8日13时12分许,宋丙超(身份证号:371328********3010),在罗庄区罗六路与湖北路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拟给予罚款12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10、2024年11月15日9时20分许,闫文亮(身份证号:371325********1216),在罗庄区湖北路与通达南路交汇,实施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拟给予罚款1000元的处罚。
11、2025年1月1日1时51分许,张志超(身份证号:371311********3415),在罗庄区蒙山高架通达路路段,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罚款10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12、2024年11月2日23时许,李储辉(身份证号:370727********1296),在罗庄区通达南路与南外环路口,实施造成财产损失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拟给予罚款2000元的处罚。
13、2024年5月9日14时20分许,孙爱兴(身份证号:371311********2837),在罗庄区罗程路与工业园路路口,实施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拟给予罚款1200元的处罚。
自公告之日起七日内,上述被告知人可以向我大队提出陈述和申辩,李储辉可以要求听证,逾期未提出的,我大队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上述被告知人可到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地址:罗庄区罗六路与湖北路交汇,联系电话:8345900)处理上述违法行为。
特此公告。
临沂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罗庄大队
2025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