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好学(临沂市凤凰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本机关于2024年10月10日向你单位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罗人社监理字[2024]第094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1、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原职工潘士礼足额缴纳1995年1月份至2007年6月份在单位工作期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及滞纳金、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失业保险费(个人应缴纳部分由个人承担)及滞纳金。因滞纳金以万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加收,具体欠缴金额以补缴时数额为准。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申辩,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视为你单位自动放弃上述权利。
因你单位已注销,无办公地址,向你单位注销时留存处理后续事宜人员地址和联系方式,我局无法通过直接送达或邮寄等方式向你单位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罗人社强催告字[2025]第107号《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行政强制执行催告书》详见附件。
临沂市罗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