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庄区机车友炒鸡店等28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
业务复查中,我局发现28户市场主体已自行注销,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尚未注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三、第四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原登记的县级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办理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注销手续”,我局决定:
依职权注销罗庄区机车友炒鸡店等28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
同时公告罗庄区机车友炒鸡店等28户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登记证作废。
因现场和邮寄等途径无法送达决定书,特此公告,公告期30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公告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注销罗庄区机车友炒鸡店等28户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的明细表
临沂市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