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 鲁临知法裁字[2024]1103号
编辑:罗庄区市场监管局    发布日期:2024-05-09    点击:[]

请求人:陈左海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身份证号:************

被请求人:罗庄区鑫盛源集成吊顶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杨瑞明

地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盛庄街道豪德光彩贸易广场40栋101-104号

案由:“天花板(石膏板贴膜2)”(专利号:ZL202030340033.7)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就其“天花板(石膏板贴膜2)”(专利号:ZL202030340033.7)与被请求人的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4年4月15日依法立案,并依照《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三条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现本案已审结。

请求人称:请求人是名称为“天花板(石膏板贴膜2)”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专利号为ZL202030340033.7。该专利申请日为2020年06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11月03日,现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请求人认为,被请求人未经许可,实施销售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内产品的行为,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请求人委托陈左海对涉嫌侵害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2024年4月10日,请求人陈左海向我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请求。请求人提交的材料包括:(1)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3)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证书号第6171059号“天花板(石膏板贴膜2)”外观设计专利证书;(3)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纳凭证;(4)被请求人罗庄区鑫盛源集成吊顶经营部的现场侵权图片。

请求人认为:(1)ZL202030340033.7号专利合法有效;(2)被请求人未经请求人允许,销售了涉案专利,即为经营目的销售被控侵权产品;(3)被请求人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已落入本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请求人提出如下处理请求:请求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被请求人停止对请求人“ZL202030340033.7”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并销毁销售、库存的专利侵权产品。

经审理查明:

1.“天花板(石膏板贴膜2)”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ZL202030340033.7,专利权人为陈左海,该专利申请日为2020年06月29日,授权公告日为2020年11月03日,并依法缴纳了年费,目前该专利权处于有效法律状态,请求人主体资格合法。

2.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简要说明中明确:(1)本外观设计产品的名称:天花板(石膏板贴膜2)。(2)本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用于房屋吊顶或墙面装饰。(3)本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与图案的结合。(4)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照片:立体图。

3.被请求人在店铺中销售的石膏板贴膜,外形与请求人外观专利图片对比后非常相似。

以上事实有专利证书、外观设计专利年费缴纳凭证、店铺中拍摄的现场侵权图片、经被请求人确认的证据提取单等予以佐证。

本局认为:涉案专利“天花板(石膏板贴膜2)”为有效专利,专利权人陈左海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予以保护。被请求人在店铺中销售的石膏板贴膜,在整体视觉上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对一般消费者而言无实质性差异,也即两者外观设计构成近似,落入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六十五条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行政裁决如下:

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理决定的,本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