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镇、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为进一步加强《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许可的审批后管理,根据《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第二十一条“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在每年三月底前将上一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告。”的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对象
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含动物饲养场、动物隔离场所、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
二、报送内容
2023年的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
三、报送时限
2024年3月底前
四、注意事项
1.2022年12月1日前已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各类场所,应当自2023年12月1日前达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规定的条件。
2.各场所材料报送后,区农业农村局将根据情况组织现场复查,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8号)规定的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通报行政审批等原发证机关吊销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3.本次报送为事后监管,各类场所如有咨询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可到区行政审批局涉农窗口咨询办理。
请各街镇,各基层畜牧兽医站,及时通知辖区内具备动物防疫条件证的动物饲养场(屠宰企业1月底前已报送),按时报送相关材料。
报送地址:罗庄区广电大厦4楼412室
联系人:远德龙 15376011065
附件: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报告提纲.doc
罗庄区农业农村局
2024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