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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保障道路运输安全,规范罗庄区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依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三十条和《山东省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连续多个周期未按照规定进行车辆检测和技术评定的309辆营运车辆,依法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资格。
自公告之日起,上述运输车辆立即停止一切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所属车辆应将被注销的《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证机关归档,不交回的证件无效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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