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鲁临知法裁字﹝2023﹞1105号
请求人:许建立
住址:山东省兰陵县向城镇***村**号
被请求人:山东晓禾食品有限公司
住址: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义和庄
经营者:于昌华
案由: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许建立就其手动升降刮糊长方盒转炉煎饼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520460639.8)与被请求人山东晓禾食品有限公司专利侵权纠纷,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本局于2023年6月1日受理后,于当日向被申请人送达了答辩通知书、请求书及证据等副本,于2023年6月5日到达被申请人位于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傅庄街道义和庄进行现场勘察,现本案已审结。
2023年5月25日,请求人向我局提交了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书,请求人许建立称:其是专利号为“ZL201520460639.8”,名称为“手动升降刮糊长方盒转炉煎饼机”的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6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3日,目前该专利为合法有效状态。申请人发现被申请人生产并销售手动煎饼机,认为被申请人生产并销售的手动煎饼机落入了ZL201520460639.8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8的保护范围,侵权产品使用汽化炉加热,与本专利中转炉加热属于等同侵权。请求人提出如下处理请求:请求判定被申请人构成侵权并要求停止销售侵权产品。
请求人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局提交如下证据:
1.请求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请求人的主体资格;
2.ZL201520460639.8号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及授权公告文本,证明其享有涉案专利权及其专利保护范围;
3. ZL201520460639.8号外观设计专利权评价报告,用以证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8不存在不符合授权条件的缺陷。
被请求人辩称:
对比权利要求书1中的“所述的长方盒定位针装在长方盒底面,套装在长机架上”,本公司生产的煎饼机定位针装在长机架外部,定位系统是由鏊子和盒子自身锥度定位,鏊子与盒子的位置简单,定位效果精准。
对比权利要求书1中的“所述的三爪螺丝调节鏊子的边沿设有三个爪,爪有孔,用螺丝柱固定在长机架上,螺丝用来调节鏊子的高低、左右”,本公司生产的煎饼机鏊子是由四爪定位,不可随意调节左右,定位牢固。
对比权利要求书1中的“所述的转炉组是用电动机带动煤球炉转动,使鏊子均匀受热”,本公司生产的煎饼机加热方式是八爪煤气灶,与请求人的煎饼机相比,有体积小,结构简单隐蔽,安全性高,加热快,温度稳定,受热均匀等优点,不应视为同等侵权。
本局查明:
1.“手动升降刮糊长方盒转炉煎饼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520460639.8,专利权人为许建立,该专利申请日为2015年6月19日,授权公告日为2016年8月3日,该专利2022年年费已经缴纳。
2.被申请人系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者为于昌华,经营范围:食品、酒、饮料及茶生产专用设备制造等。
3.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5日对被请求人经营场所进行勘察时,发现其公司正在生产加工煎饼机。
以上事实有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专利评价报告予以佐证。
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如下:
1.一种手动升降刮糊长方盒转炉煎饼机,主要由手动升降机构、刮糊机构、长方盒、长方盒定位针套、长机架、三角爪螺丝调节鏊子和转炉组组成,其特征是:所述的长方盒上设有手动升降机构,且能用手扳动快速升降长方盒;所述长方盒定位针装在长方盒底面,套装在机架上;所述的三爪螺丝调节鏊子的边沿设有三个爪,爪有孔,用螺丝柱固定在长机架上,螺丝用来调节鏊子的高低、左右;所述的长方盒的长度大于宽度,安装方向是:纵向是长方盒的长,横向是长方盒的宽,长方盒在长机架上横向移动;所述的刮糊机构上安装了拉簧,封着糊子在长方盒里;所述的转炉组是用电动机带动煤球炉转动,使鏊子均匀受热。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动升降刮糊长方盒转炉煎饼机,其特征是:所述的手动升降机构由u型手柄、手柄轴、固定片、杠杆、细连杆、长连杆、滑轮、曲柄和拉簧组成,两长连杆装在长方盒宽度的两侧,拉簧一头拉在杠杆上,一头拉在长方盒上,起到立着长方盒、保持长方盒升起的功效。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动升降刮糊长方盒转炉煎饼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刮糊机构由滑动光杆、滑动轴承、轴承长套、长连接杆、刮糊手架、刮糊板、刮糊拉簧组成;刮糊手架用滑动轴承在滑动光杆上滑动行走,光杆安装到长方盒边沿,随长方盒在长机架上来回行走,拉簧拉着刮糊板把糊子封在长方盒里,不让糊子流出来。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动升降刮糊长方盒转炉煎饼机,其特征是:所述的刮糊长方盒定位枕套由定位针和定位套组成;定位针是圆柱形状加锥度针状,圆柱的一头装在长方盒底部,锥度针状朝下;套是圆筒状,装在长机架上;针和套是松配合,有小间隙,使长方盒和鏊子结合快速精确定位。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动升降刮糊长方盒转炉煎饼机,其特征是:三爪螺丝调节鏊子的边沿设有三个爪,爪上有螺丝孔,长螺丝一头紧固在长机架上,一头夹紧爪固定住鏊子;通过调节螺丝帽的高低来调整鏊子的高低、调整鏊子的上下左右移动,改变调整刮糊长方盒与鏊子的配合尺寸。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动升降刮糊长方盒转炉煎饼机,其特征是:所述的转炉组由电动机、转盘、多炉丹煤球炉组成,多炉丹煤球炉用两个以上炉丹,电动机带动炉子转动均匀加热鏊子。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动升降刮糊长方盒转炉煎饼机,其特征是:所述的长方盒的长度大于宽度,长方盒在长机架上的放置方向是:长的直线方向与长机架的宽度方向同向,宽的直线方向与长机架的长度方向同向。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手动升降刮糊长方盒转炉煎饼机,其特征是:长机架的滑道是圆管,圆管伸长部分是不锈钢长方盒的修理停放处。
经比对,存放于被申请人店铺内的煎饼机与涉案专利的权利要求1的区别特征是:(1)涉案专利设有转炉组,转炉组用电动机带动煤球炉转动,使鏊子均匀受热;存放于被申请人店铺内的煎饼机不设置转炉组,使用燃气加热鏊子,具体结构是:鏊子蹲设在支撑盘上,支撑盘底部为“米”字架,每条“米”字架上均设有两排燃气出口,支撑盘的四周为圆形护板;(2)涉案专利的三爪螺丝鏊子,通过螺丝来调节鏊子的高低、左右,具体实现方式是通过调节螺丝帽的高低来调整鏊子的高低、调整鏊子的上下左右移动,改变调整刮糊长方盒与鏊子的配合尺寸(说明书第5段倒数第2-3行);存放于被申请人店铺内的煎饼机上的鏊子,只能通过螺丝来调整鏊子的高低,不能调整鏊子的左右。
针对区别特征(1),虽然煤球炉加热和燃气加热属于常规的加热方式,但是涉案专利和存放于被申请人店铺的煎饼机加热的具体结构和连接方式是不同的,两者也不属于基本相同的技术手段,对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讲也不是容易想到的。此外,存放于被申请人店铺的煎饼机采用燃气加热可以减轻整体机器的重量,加热位置较为隐蔽,在鏊子面和燃气出口之间也设有阻挡火苗外窜伤人的环形圈,减少了安全隐患,两者的设计理念不同,存放于被申请人店铺的煎饼机技术效果较涉案专利有明显的不同,不应认定为等同特征。
针对区别特征(2),涉案专利鏊子不仅能够进行高低的调节,还能进行左右调节;存放于被申请人公司的煎饼机,也在鏊子的圆周设有四个螺丝,通过螺丝和螺母的配合能够使实现鏊子上下进行调节,但无法对鏊子进行左右调节。对于该区别技术特征,实现的功能和达到的效果不同,也不属于等同特征。
本局认为:被申请人处生产并销售的煎饼机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该煎饼机与权利要求2-8至少也存在着上述两区别特征,因此,该煎饼机也未落入权利要求2-8的保护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以及《专利行政执法办法》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作出裁决如下:
被申请人生产并销售煎饼机的行为不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自收到行政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合议组长:门庆文
审理员:王广东
审理员:郭英雷
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