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罗市监加处字[2023]001号
罗庄区盛阳保健品销售店(经营者:刘树起);
本局于2022年8月19日对罗庄区盛阳保健品销售店(经营者:刘树起)(以下简称当事人)作出并当面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临罗市监处字〔2022〕148号),对你单位作出1、处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3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3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自收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缴清上述罚款。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截至2023年5月18日仍未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加处罚款10000元整,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加处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末日为节假日顺延)到临沂市罗庄区市场局盛庄市场监管所填写交款通知书,持交款通知书到银行缴清上述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或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临沂市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