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罗审服撤字〔2022〕第11号
临沂钢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2022年10月09日,李金(身份证号37132719****200014)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映本人身份被冒用办理公司登记(备案),并提交相应申诉材料。经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你单位在2018年07月24日的临沂钢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登记(备案)过程中,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联络员的身份信息系冒用李金(身份证号37132719****200014)的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备案)。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五十三条等有关法律规定,构成“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违法行为,你单位冒用他人身份取得公司登记的行为破坏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安全,属于较重违法情形,依法应予从重处理。我局决定:
撤销2018年07月24日的临沂钢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1MA3M6WBJ8W)设立登记。
同时声明临沂钢聚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作废。
如对本决定持有异议,可以自收到本通知后60日内向罗庄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罗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临沂市罗庄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2年1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