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严格执行电价政策禁止价格违法行为提醒告诫函
编辑:罗庄区发改局    发布日期:2019-08-16    点击:[]

各转供电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8〕787号)和山东省发改委、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关于继续开展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85号)文件精神,切实减轻用电用户负担,确保电价优惠政策真正惠及终端用户,督促电网企业及转供电主体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政策,防止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的发生,特对我区相关企业进行提醒告诫:

一、各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产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反价格垄断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

二、各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产业园区等转供电主体要按照山东省发改委《关于继续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19〕510号)的规定,将电价优惠政策全部传导到终端用户,不得以电费名义收取用电以外的其他费用,也不得与电费绑定收取其他费用,转供电主体收取电费应不高于向供电部门上交的电费。同时,应按抄表周期公示电费缴纳凭证复印件、终端用户同期电费分摊清单,主动接受终端用户监督。

三、各商业综合体、物业公司、产业园区等转供电单位应自即日起,开展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必须将国家降价措施全部传导至终端用户。

四、罗庄区发改局、罗庄区市场监管局、罗庄供电部已成立区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专班,将对重点转供电单位进行实地走访,问询非直抄用户电价执行情况,了解是否存在随电价搭车收取“服务费”等情况。

五、罗庄区市场监管局将对辖区内的重要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部分物业等进行重点检查。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改正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和查实,将按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关条款依法从重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无法确定的,将按照没有违法所得的规定处罚,即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性质恶劣,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除依法查处外,还将通过媒体公开曝光,并纳入失信黑名单,将失信行为通过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外公示。


罗庄区发展和改革局    罗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5日